一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二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经评议审核后根据学生家庭实际情况分2000、3000、4000元三档发放。
第五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校在档经济困难学生;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一票否决:
1.生活不节俭,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经查经常购买与实际消费能力不符的高档用品或奢侈品的;
2.在评定过程中出现拉票、拉帮结派等行为的;
3.上年获得国家助学金后,利用助学金进行请吃请喝行为的;
4.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 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并下达。学校根据各院系专科学生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占全校专科学生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比例分配各院系指标。
四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
1.班级成立评议小组。评议小组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成员为班长、团支书和不少于班级人数10%的学生代表,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
2.班级召开评议小组会,确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建议名单和等次并上报院系。
3.各院系将所在班级确定的受助建议名单进行初评、汇总,上报校学生工作处。
4.资助中心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情况,在各院系初评的基础上,组织评审,拟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资助管理委员会研究审定,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分秋季、春季两个学期发放。
第十三条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六 附 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文件《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徐幼学〔2012〕6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