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其家庭经济特别或特殊困难,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具体条件为:
(一)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三)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五)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七)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八)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二、资助方式
1.临时资助:本人或家庭因遭遇不幸给生活带来特殊困难的学生,可提出临时申请,学校视困难程度一般给予300—1000元的临时资助。
2.减免学费:经本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学校调查核实,确系无力缴纳学费者,学校酌情给予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
3.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按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规定和《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4.国家奖助学金:特困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首先在特困生中确定。
5.勤工助学: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暑期帮助学生联系带薪社会实践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来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三、资助程序
1.申请资助的学生,需提交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以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关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或其它有效的证明材料,经辅导员或班主任认定后,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份。
2.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初步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方式,并对其作出鉴定,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部上报的申请资助的对象进行全面审核、公示,最后确定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进行审批。
四、资助管理
1.学校和各院部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适时记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校内外资助情况和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情况。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强化资助工作正确的育人导向功能。
2.确定资助对象时,原则上有特殊困难的学生优先,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
3.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不得列为经济困难的资助对象。
4.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资助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除追回所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