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需要,建立健全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53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含五年制四、五年级)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各部门配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及报酬标准,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分为助理管理类、服务类、和自我管理类;
4.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5.学校后勤部门应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凡符合条件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临时岗位于用工前三日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填写《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才可设置岗位。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必须填写《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辅导员及所在院部同意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获得参加勤工助学资格;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一旦学生与用人部门之间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各用工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勤工助学管理工作,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对本单位勤工助学用工情况的检查和抽查工作。在岗学生的工作管理与考核由设岗单位专人负责,考核等级分优、良、合格和差四个等级。各用人单位如实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由各用工单位加盖本单位公章,于当月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节假日或双休日顺延)内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工资,并按时发放。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在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每次超过20人以上的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委托各用工部门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签订合同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合同书内容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将分别予以处理:
1.对不服从管理及违反协议的学生,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2.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成绩者,学校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3.未经许可在校内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或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者,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