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当年分配的名额,资助资金分为2300元、3300元、4300元三个等级。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科技、文体等活动;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2.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交所在院部,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3.各院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初评,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将初评结果在院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部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拟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将研究通过的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五、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1.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学校后,资助款将按十个月平均发放,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将资助款直接存入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
2. 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助学金的发放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足额、按时发放,使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 学生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退学、违法违纪、不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或不遵守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费用,不得用于购买高端消费品、吸烟酗酒等,如发现学生未按要求使用,将收回学生助学金并取消下一年度参评资格。
5.如发现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学校将取消其资格,追回国家助学金,并取消其在校期间所有评奖、评优、评先的资格,并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6.为了发挥资助与育人的双重功效,做到不仅从物质上帮助学生,而且从精神上培育学生,从能力上锻炼学生,各院部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鼓励并要求受资助学生参加公益性活动,培养他们勇于面对困难、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六、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