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含五年制四、五年级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各院部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本院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认定及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院部以班级(或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代表应从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中产生,人数视班级(或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认定评议小组开始进行认定评议工作。
第四章 认定依据和方法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五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量化指标体系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有关因素,通过民主评议,科学合理地设定各种因素权重,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对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量化评估和分值分析,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其在校期间大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9月份进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院部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校和各院部通过通知公告栏、网络平台、微信平台、QQ群和主题班会等有效方式,向学生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二)学生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按时提交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学生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三)民主评议。班级(或年级或专业)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并进行核实。《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评议小组根据核实情况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并初步提出本班级(或年级或专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院部审核、公示。院部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本人申请情况及民主评议意见,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全面审核本院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认定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本院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公示结束后,各院部将本院部学生申请信息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院部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批,确定最终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登记、归档。
(六)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省级业务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诚信教育。各院部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强化学生诚信意识,引导他们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和相关材料,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强化责任意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认定过程中出现的材料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问题,实行问题追责制。学校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真审核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辅导员、班主任要多途径、多渠道全面了解和掌握申请学生的家庭情况,确保认定结果符合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认定评议小组应认真履行职责,如实评议。
对于认定过程中因材料审核不严、数据上报不及时、问题反馈滞后等导致不良影响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大抽查力度。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组织人员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记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利用好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退役军人等部门共享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同时强化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规定,加强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于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