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效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2015】86号)和河 南 省 教 育 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教资助〔2016〕70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实事求是、公正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合理分配资助资源,使每一项资助经费真正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到的资助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三项,资助人数及标准均按照中央或省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当年度下达的名额指标及标准核定。各系的名额原则上按照相应年度本系可参评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四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和管理在党委的领导下,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落实。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资费标准
每人每年3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学院根据评审结果按月向受助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同时,学院将根据学生表现情况对发放名单进行动态微调,对不再符合受助要求的学生取消其助学金的发放,并向省资助中心备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2、申请基本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学院于每学年开学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学院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按学年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九条 各系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情况及表现,按分配名额确定推荐名单后,报送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推荐学生名单集中在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间学生如对推荐名单存有异议,可直接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经学院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即对推荐名单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见附件),由各系统一汇总、盖章后交院资助中心存档。
第十一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交学院审批后,报送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对通过审核的国家奖助学金,务必及时足额发放给受奖(助)学生,坚决杜绝缓发、少发、平分、充抵班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加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内控,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代受助学生保管银行卡;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律监察、主管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各项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各系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做好评审、推荐及材料报送工作。对于没有按要求报送材料和未按规定评审、推荐的系,一经核实,视情节轻重,核减或取消该项资助。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开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