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彰和奖励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9—10月份进行;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我院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有强烈的自律意识,在校内外均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校期间未有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也未受到过校纪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未有考试作弊和其它弄虚作假行为,日常行为举止得体;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本学年综合考评成绩在本专业前10%以内,且考试科目单科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85分;本学年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本专业前10%,但均在前30%的学生在科技创新方面获得突出成绩或在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需附证明材料,其他学生则不需另附材料。
6、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学校一等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第五条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评审程序和办法
第六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评审推荐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每年9—10月份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评审计划,结合学院实际情况,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把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部)实行等额评审。
2、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初选名单,上报所在系(部),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初选名单,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系(部)将每位初选学生信息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一步审核并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院学生相关资料和数据,每年10月31日前,学院将评审结果统一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
第四章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我院评选上报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奖励资金到位后,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奖励的学生名单及奖励金额及时提供给学院计划财务处,由学院计划财务处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生工作处颁发国家统一印刷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及其它严重不当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及奖励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学院各系要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院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