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高校学习期间成绩特别优异,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高校学习期间成绩优良,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条 学校每年评定国家奖助学金的资金、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下达。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对象如下:
1、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学习成绩特别优异,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全日制在校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同时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同时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现象;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热爱劳动,劳动素养综合评价高;
6、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班级前10%至前30%之间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现象;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25%;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被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尊重劳动,崇尚劳动,热爱劳动,具有正确的劳动观念,良好的劳动生活习惯,优秀的班级、学校、社会劳动活动表现。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现象;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认真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乱花乱用、吸烟酗酒现象,师生反映良好,被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热爱劳动,劳动素养综合评价高;
8、学习成绩不作为主要评选因素。
第四章 奖励资助标准
第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如下:
1、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分三等,资助标准为: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在本省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直接申请);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成员由主管奖助贷工作的学生处副处长以及各院系的书记组成,下设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评审领导小组的成员组成。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秘书1名,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的老师担任,具体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资料汇总及核实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院系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组长由各院系书记担任,组员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及学生干部组成。各班也相应成立班级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成员由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章 名额分配及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分配以省资助中心下达的评选指标为准,按年度申请、评审。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下达的评选指标,按各院系在校生人数比例制定名额分配方案,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把本年度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下达给各院系。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采取全校范围的竞争评审方式进行,由各院系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候选人准备自己的汇报材料,由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评分细则》进行打分,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省资助中心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评选出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全程由学校纪委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各院系根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下达的指标自行评审。各院系必须有完善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及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两个奖项原则上不能同时申报,但考虑到已经被认定为贫困学生又符合两个奖项评选条件的优秀贫困生,可以争取评选上一个更高奖项的机会,可以同时申报,但最终只能获得高一级的奖项。另外,申报国家奖学金或国奖励志奖学金的已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报国家助学金,但需提前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说明并报告。
第十七条 要严格按照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标准和名额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额度,不得擅自增减资助名额。在审核过程中,必须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则取消评选资格,严禁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根据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上交班级评议小组。
2、班级评议小组评议: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班里评议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确定出本班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条件的名单及有关资料上交给院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
3、院系初审:院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本院系各班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出本院系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初审名单,并在院系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把初审名单及有关评审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核实: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对各院系上报的初审名单及有关资料进行核实,核实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5、学校审批及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织成员进行评审审核,确定出学校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名单,并把审核确定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把名单及有关资料上报省资助中心审批。
第七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条 学校在收到中央和地方政府下拨的奖助资金后,及时转给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将资金拨付到学生的银行卡中。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分为春秋两季发放。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由省教育厅、省资助中心颁发获奖证书,获奖材料记入获奖学生档案中。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资助资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如发现有违纪、铺张浪费、请客送礼、抽烟喝酒等现象,将停发其资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
第二十四条 要在学生中大力宣扬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尤其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学的先进事迹,在全校范围内营造一种积极奋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