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在学校实践育人中的作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立能力、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教育活动。勤工助学岗位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进行社会实践、了解国情、了解社会的重要渠道,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各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和人员都负有育人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中学生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含高职、五年制)。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对任何未经资助中心审批、备案的用工行为,资助中心不负担其工资。学生自主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列。
第六条 学校每年列支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和用工部门的规定,自觉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名誉和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资助中心负责统筹,各用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配合资助中心工作。
第九条 资助中心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二)审核各用工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及人员名额;
(三)制定工资标准,确定各用工部门的月工资总额指标及岗位总数指标,统筹管理勤工助学经费;根据各用工部门每月报送的勤工助学工资,进行全院数据汇总,结算、发放勤工助学工资;
(四)制定全校性勤工助学工作计划,研究和处理学生勤工助学中出现的问题;
(五)对全院用工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出现擅自设岗、岗位拆分、虚报工时、超时用工等违规违纪现象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条 用工部门职责
(一)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日常管理事务;
(二)编制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职责,确定岗位工作时数或薪资标准,申请用工岗位;
(三)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进行选拔,开展岗前培训、特别是劳动安全方面的培训,开展工作考勤、监督、考核评比、月工资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定与管理
第十一条 资助中心根据用工部门工作实际情况和学生申请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校园服务等为主,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为固定岗位、临时岗位、专项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专项岗位是指以立项申请的形式参与学校科技文化服务或劳动服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固定岗位原则上设置实训室助理管家岗、教科研助理岗、行政管理助理岗、卫生保洁岗四种。
第十四条 固定岗位申请流程:
各用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填写《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附岗位工作职责),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提交至资助中心审核。岗位申请经资助中心批准、备案后,由用工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岗位申请流程: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因工作需要设立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须在用工前三天向资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提交至资助中心审核。岗位申请经资助中心批准、备案后,由用工部门统一管理。临时岗位的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临时岗位的工资标准和录用办法与固定岗位相同。
第十六条 专项岗位申请流程:
根据全校勤工助学总体安排,用工部门填写《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勤工助学项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提交至资助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岗位申请经资助中心批准、备案后,由用工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要坚持缓解办公人手不足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多挖掘一些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智力型或综合服务型的岗位。
将勤工助学与社会服务相结合。通过开展社会服务,引导学生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校园内外的精神文明建设,并通过诚实劳动获得报酬。
将勤工助学与教学科研相结合。鼓励学生充分挖掘自身潜能,从简单的体力劳动向“助教、助研、助管”等知
识型智力劳动转化,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自学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将勤工助学与创业实践相结合。鼓励有能力的学生参与创业,以勤工助学的形式推动创业,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的整体竞争力。
第十八条 如中途需变更岗位类型、岗位数量和岗位工资标准等,各部门须重新申报,由资助中心审批。
第十九条 对于未经资助中心批准设立的或虚设的岗位,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学校不予承担责任。
第四章 勤工助学人员的资格、录用与考核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人员的资格:应为品行端正,思想进步,勤奋好学,身体健康;能自觉遵守本规定。各系负责对本系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为贯彻公平、公正原则,所有勤工助学岗位须公开招聘,用工部门可以对所招聘的学生试用一周,如学生不符合要求,可以辞退和重新招聘。录用工作全部结束后,用工部门须填报《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情况登记表》,将招聘结果反馈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用工部门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上岗期间要做好签到签退记录,每月要对勤工助学人员的表现做出鉴定。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的管理情况将做为下学期资助中心对各部门岗位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间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参照教育部 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寒暑假期间工资标准为学习期间工资标准的两倍。部分岗位根据其特点,可以固定工资的形式发放,具体标准由用工部门与资助中心共同商定。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学生正常的学习、活动时间,每天的用工时间须严格控制。正常上课期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按《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寒暑假期间以实际工作量为准。未经允许超时用工,超出部分的工资资助中心不予负担。
第二十五条 用工部门各岗位负责人须做好每月的工时记录,并于当月结束后将《工时记录表》送交本部门勤工助学总负责人汇总。各用工部门负责人需根据本部门的实际用工情况,打印《勤工助学工资表》(一式二份),核对学生专业、年级、学号等信息,经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每月30日报资助中心汇总签核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