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工贸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号)和《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的通知》(教学字〔2007〕531号)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经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按照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我校的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负担。
第五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组织和评选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评选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经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按照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我校的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负担。
第五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组织和评选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评选工作。
第二章 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分为一档4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2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5.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
2.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3.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4.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者;
5.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6.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7.有其他不符合申请国家助学金要求者。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5.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
2.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3.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4.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者;
5.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6.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7.有其他不符合申请国家助学金要求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我校实际提出校内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名额分配至各系部。
第十条 各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比例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专业、年级进行再次分配。
第十条 各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比例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专业、年级进行再次分配。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应在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出。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推荐程序: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受理申请,学院于当年11月中旬完成评审;
2.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2)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3);
3.班级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并将评选出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报到各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4.各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结合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及资助档次,并本系部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5.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部提交的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提请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拟报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终名单报送省资助中心。
第十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应在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出。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推荐程序: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受理申请,学院于当年11月中旬完成评审;
2.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2)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3);
3.班级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并将评选出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报到各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4.各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结合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及资助档次,并本系部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5.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部提交的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提请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拟报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终名单报送省资助中心。
第十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学校按月足额发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但学生在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离校、学习成绩不合要求等情况,学院可取消该生获助资格并转助其他合格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国家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学校按月足额发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但学生在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离校、学习成绩不合要求等情况,学院可取消该生获助资格并转助其他合格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国家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