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7〕13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院综合考虑各系的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进行分配。
第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审办法,审批受助学生名单。学院学工处就创(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学院根据资助对象的困难情况分2300、3300、4300元三档发放,资助经费分秋、春两学期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院困难认定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 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七条 学院就创(资助)中心负责全院评定工作的组织落实,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各班级组成评议工作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代表为组员,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级人数的20%(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作为学生代表)。
第八条 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递交《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详细说明申请理由。
第九条 各班级评议工作小组,根据学院分配的指标,结合评定条件进行评议,提出拟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并提交本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初审。
第十条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认真审核班级上报材料,给出书面意见,将审核通过后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系部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评审资料报院就创(资助)中心。
第十一条 学院就创(资助)中心对各系上报的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进行审核,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在学院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上报省主管部门。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每学期发放申请金额的一半,由学院财务处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 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院为国家助学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 助学金的中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系核实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中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四)学习积极性下降,学期考试成绩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
(五)休学、退学。
第十六条 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由学院用于资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部应同时将替换的继续享受该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七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院鼓励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性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十八条 系部将对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作为下一年度申请助学金的参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各系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细则,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