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学院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资助标准
学院助学金面向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专科学生,由学院筹资实施对贫困学生的资助。
学院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专科学生,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资助标准分为三等:特别困难每生每年4300元;比较贫困每生每年3300元;一般贫困每生每年2300元。资助经费分秋、春两学期发放。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经学院困难认定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三条 助学金发放比例分配
按当年学院筹资总额,下资助学生指标到各系,按国家助学金标准发放。
第四条 助学金申请及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申请条件,于当年规定时间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递交《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本人各科学习成绩及在校期间的表现,详细说明申请理由。
2.各班级评议工作小组,根据学院分配的指标,结合评定条件进行评议,提出拟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并提交本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初审。
3.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认真审核班级上报材料,给出书面意见,将审核通过后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系部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评审资料报院就创(资助)中心。
4.学院就创(资助)中心对各系上报的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进行审核,并在学院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发放。
第五条 助学金的发放
1.助学金在资金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开始发放。
2.助学金由院财务处每学期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六条 受助资格的取消
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发生以下行为之一,则助学金取消。
1.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2.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3.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4.学习积极性下降,学期考试成绩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
5.休学、退学。
6.对取消受助资格后剩余资金的使用,按助学金专款专用原则,对取消受助资格后的剩余资金,由财务专项管理,在下一学年助学金评选时,在正常受助人数之外,增加相应名额。
第六条 附 则
1.本办法由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