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的要求,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优良的道德品质,文明的行为举止,优秀的学习成绩,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树立社会主义的荣辱观,模范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各科成绩必须平均在85分以上(或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二名),体育成绩合格。获得励志奖学金者,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者(经过贫困认定),同时各科成绩必须平均在75分以上(或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十名),体育成绩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考试、考查作弊或考试、考查有不及格现象者;
3、有旷课现象,或者迟到早退超过五次者;
4、在本专业学习未满一学年者(适用国家奖学金);
5、在宿舍使用“电饭煲”、“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等不安全电器或大功率电器者;
6、发生打架斗殴者;
7、未经请假,有两次夜不归宿者。
四、评选程序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系、办学点)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和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二)各单位对申请学生组织评审,提出本单位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省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后,将名单采用不同方式在校内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单位填报汇总表,并报省院学生工作处,同时报送每位学生的申请表、基本情况介绍和本单位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
(四)学院将以上材料报省教育厅。接到省教育厅批复后,将按照批复名单通知各单位,各单位要及时将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将获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学院将严格对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好奖励对象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要教育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优异的成绩报效祖国、回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