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院优良的院风、学风建设,培养奋发进取、开拓创新、 勇于实践、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学院特设立院长奖学金。院长奖 学金是学院设立的最高荣誉奖学金。
一、评奖范围
我院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奖项设置、评奖名额及奖金金额
1. 全院每年 15 名,每名学生奖励 6000 元人民币;
2. 学院提供奖金,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三、评奖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有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热心社会工作,成绩突出;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5. 综合素质高,学生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6. 专业文化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必修课程考试均分在 80 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无补考或重修科目;上一学年获学院或以上组织颁发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不低于所在班级前10%。
7. 对于综合测评成绩未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30% 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可申请“院长奖学金奖”,但需要提交详细 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 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竞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
(1)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 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核心期刊全文收录(国内核心期刊目录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最新版为准,权威期刊目录以南京师范大学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编辑的《南京师范大学权威期刊目录》最新版为准),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学院组织的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江苏省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二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学院组织的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 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 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省级比赛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江苏省及以上比赛获得前三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江苏省三好学生、江苏省优秀学生干部、江苏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
四、评选程序
1. 各院(部)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本单位的评审小组,并制定评选细则;
2. 学生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及院(部)制定的评选细则提出书面申请;
3. 院部推荐。经过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或辅导员推荐、院(部)审核公示后,由各院(部)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
4. 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对院(部)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5. 学院评定。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学生工作处建议名单的资质进行审议,确定初定人选,并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人选。
五、评选要求
1. 原则上每学年 10 月份进行评审。
2. 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和证书,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 评选要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院长奖学金获得者须从 符合上述资格及条件的学生中择优产生。
4. 评选必须依据权威证明材料,必要时须审核获奖证书原件。
5.同一学年内,院长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力行奖学金不得同时兼得。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提请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七、本办法自 2013 年 9 月起实施。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
201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