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院优良的院风、学风建设,培养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学院特设立力行奖学金。
一、评奖范围
我院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力行奖学金”的评选。
二、奖项设置、评奖名额及奖金金
1. 力行奖学金一等奖,全院每年20名,每名学生奖励2000元人民币;
2. 力行奖学金二等奖,全院每年60名,每名学生奖励500元人民币;
3. 学院提供奖金,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三、评奖条件
( 一 ) 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大学期间无违纪行为;
2.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
3. 有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热心社会工作,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4. 上一学年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记录。
( 二 ) 在上一学年取得如下成绩之一,并能提供证明材料,可参评该奖项:
1. 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为,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表现,并受到校级以上 部门发文表彰的;
2. 在以下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
(1) 在省级及其以上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级别由学院教务处审核);
(2) 发明创造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专利的;
(3) 科技作品、科研成果在市级及以上比赛中的获奖的;
(4) 主持省级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或其他科研项目且顺利结项的。
3. 在市级学科竞赛中获得个人或团体一等奖(或前三名)或在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或前六名)的获奖的;
( 三 ) 参评力行奖学金一等奖的学生,上一学年须获得学院或以上组织颁发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且上一学年获得滚动式奖学金的级别均不低于二等奖。
( 四 ) 获得者从符合上述资格及条件的学生中择优产生。
四、评选程序
1. 各院(部)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的实际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并制定评选细则;
2.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及院(部)制定的评选细则提出申请;
3. 经过班级评议、班主任或辅导员推荐、各院(部)审核公示、各院(部)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4. 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学院审定后,进行全院公示。公示无异 议后,确定当年获奖人选。
五、评选要求
1. 原则上每学年 10 月份进行评审;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和证书,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 同一学年内,力行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提请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七、本办法自 2013 年 9 月起实施。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
201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