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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 修订 )

时间:2021-12-29 14:28:13 来源: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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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和素质拓展平台,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 财〔2007号)、《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 号) 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助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学生私自在院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与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各二级院(部)成立院(部)资助工作小组,由专项辅导员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

第七条 中心勤工助学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 建立和完善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信息库和各单位用人情况信息库。

 ) 开辟院内外勤工助学渠道,积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便捷服务。

 ) 根据用人单位上报的勤助岗位需求做好核定工作,并在院内进行勤助招聘信息的发布和学生的招聘活动。

 ) 向用人单位推荐勤工助学学生,并对勤工助学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根据岗位情况对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教育和培训。

 ) 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保护,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 指导二级院(部)资助专项辅导员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 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管理,制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按规定核算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工作报酬(以下简 称工酬)。

 ) 对全院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对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勤工助学工作过程中不服从管理的学生,中心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 中心有权终止其岗位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包括智力型和体力型。智力型勤工助学主要是指与专业学习相结合进行助教、助研、助管等方面的工作。体力型勤工助学主要是指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包括教学楼、办公楼、学院绿化等公共场所的保洁、养护、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院内岗位为主,适当向院外拓展岗位。岗位由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中心核批、设置、备案。学院机关、后勤、产业等单位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院外单位到院内招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经过 中心同意,并签订临时用工协议,以保障学生正当合法的权益。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有组织地开展。各单位申请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有岗位负责人进行指导并预先报中心批准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经中心同意上岗的勤工助学学生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区域、活动时间和活动的形式与内容等)从事与勤工助学相关的活动,并服从用人单位和中心的管理和安排。

第十二条 各二级院(部)专项辅导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 好学生勤工助学上岗推荐和审核工作,优先安排贫困生进行勤工助 学,定时定期完成本院(部)勤助学生的工酬发放,并协助中心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院外勤工助学活动由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院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向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由中心推荐学生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应重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努力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岗位,并做好必要的劳动保护。凡需要聘用临时用工的单位,如工作岗位的性质适合于学生的,应尽量安排勤工助学的学生上岗。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向中心提出申请,并由中心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

每学年9月由中心统一通知各用人单位集中申请并填写《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签章后报中心审批。

中心将各单位申报的岗位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各单位工作实际情况批准确定设立的岗位数和工时数。

未按照中心规定时间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原则上将不再新设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岗位负责人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指导、考核和管理,将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工作表现情况及时向中心反 馈。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不服从管理,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考核不合格的勤工助学学生,可以减付或建议学院减发其劳动报酬, 对经教育不改或不适合岗位要求的学生,可以辞退,并将情况及时反馈至中心及学生所在二级院(部)。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非正常因素损坏的劳动工具或物品,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或发生伤害事故的,由中心、学生所在二级院(部)协助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不得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各单位均不得安排学生在这些岗位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每月规定时间内核定学生工作量并将学生勤助工时签字表按时报至中心,由中心负责工时核算和工酬结算。各用人单位不得虚报或多报工作量,对于虚报或多报学生勤助工时的单位,经查实,中心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进行,以不影响学习为原则,妥善处理好学习与勤工助学工作的关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学生在院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月不得超过 40 小时;如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的,中心可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同学应该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进行岗位的实践,同等情况下,学院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受过校纪处分或上学期学习成绩超过 2 门不合格者,原则上不能获得院内勤助岗位;

凡需参加院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本人须在每学年 9 月份中心发布岗位信息时,提交《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院内勤工助学申请表》,交所在二级院(部)资助专项辅导员审核并签署意见,再由中心统一组织面试考核;

经考核录用的学生,由中心直接安排上岗工作。同等条件下,思想品质好、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安排。

第二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按照学院相关要求,参加由中心或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及校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中心经核实后,视情节给予减发劳动报酬、终止勤工助学活动、取消接受其它院内外资助资格等处理;如违反校纪校规的,将报请学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因违反劳动纪律或操 作规程致使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遭受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向中心、所在二级院(部)或有关部门咨询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事项,并根据自己的意向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以对学院勤工助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依照法律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退出勤工助学的同学,可以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和中心申请退出。

第六章 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学院每年从事业收入中划拨一定专项费用,设立学生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报酬支付: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通过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在每月末由中心根据各用人单位用工考核量表, 并结合其劳动强度、工作表现等情况统一核定工酬。工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 元。在学院内各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其工酬由所在二级院(部)专项辅导员统一发放。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勤工助学学生数超出核定数时,原则上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各单位自行支付,不得在学院预算安排的经费中支出。参加学院产业等经济实体部门勤工助学的学生,其劳动报酬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加院外勤工助学,其工酬由院外用人单位支付。院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七章 勤工助学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岗位负责人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管理和指导,从工作质量、数量和劳动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不得放任自流。对违反规定、劳动不认真、态度不端正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悔改者报中心批准后,可扣除劳动报酬或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可依照法律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退出勤工助学的同学,可以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和中心申请退出。

第六章 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学院每年从事业收入中划拨一定专项费用,设立学生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报酬支付: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通过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在每月末由中心根据各用人单位用工考核量表,并结合其劳动强度、工作表现等情况统一核定工酬。工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 10 元。在学院内各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其工酬由所在二级院(部)专项辅导员统一发放。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勤工助学学生数超出核定数时,原则上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各单位自行支付,不得在学院预算安排的经费中支出。参加学院产业等经济实体部门勤工助学的学生,其劳动报酬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加院外勤工助学,其工酬由院外用人单位支付。院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七章 勤工助学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岗位负责人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管理和指导,从工作质量、数量和劳动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不得放任自流。对违反规定、劳动不认真、态度不端正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悔改者报中心批准后,可扣除劳动报酬或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每学期末(阶段性和临时性工作可在工作结束后),各用人单位要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将考核结果报中心备案,作为今后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主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服从安排的学生,学院将停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再安排新的勤工助学岗位,并取消对其进行经济资助。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勤助之星” 等奖项,表彰和奖励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打工的(包括做家教),各学院要加强管理和引导,不得占用上课学习时间。对因在外打工影响正常学习的学生,各学院要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于盗用学院名义在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一经发现,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若须组织学生在院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中心可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的方法。在协议生效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到院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