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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1-12-27 11:46:22 来源:河南林业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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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及目的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我院在校的全日制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上一学年中无纪律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上一学年成绩中无不及格现象,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在合格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须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受资助学生应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及各项公益活动。

7、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服从学校勤工俭学安排。

8、无赌博、酗酒、网络成瘾等不良嗜好或其他挥霍浪费行为。

二、申请者家庭经济状况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等助学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双亡或一方亡故,孤残、单亲家庭的子女;

2、烈士子女

3父母一方为残疾人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失去劳动能力;

二等助学金: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有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家在老、少、边、穷地区,家中劳动力少,收入微薄;

2、父母下岗且无能力再就业,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3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三等助学金:满足基本申请条件者可以申请三等国家助学金;

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情况的学生按下列顺序优先:

(1)获国家、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干)者;

(2)获国家、省、市级学科(技能)竞赛、体育、文艺等比赛前三名者;

(3)上一学年考试课平均成绩排名靠前者;

(4)担任学生干部者。(学生干部指班委、团支部委员、院系两级学生会、团委(总支)委员)


第三条   资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资助标准为:一等助学金(特殊困难生)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一般困难生)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困难生)每人每年2000元;

学院助学金评审和管理办公室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助学金评审管理办公室集中将受资助的学生名单送校财务处造表,每年按10个月发放,学院财务处按月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四条   名额分配

根据财政厅、教育厅划拨我院名额,按照各系部学生人数,将名额等额分配到各系部。学生处将根据各系部资助工作情况调整比例。

第五条   认定程序和时间

学院学生助学金评审和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助学金评审和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如实填写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应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系(部)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部)领导为组长、系(部)学生(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专业(教研室)主任任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4、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6、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提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7、各系(部)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进行民主评定,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统一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审核公示无异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

8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系(部)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名单,并在学院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上报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六条   评定细则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各系部在向学院学生助学金评审和管理办公室上报材料时,须上报《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本系部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表等材料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七条  设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为:

组  长:院长

副组长:纪委书记  主管领导

成  员:学生处、各系部、财务负责人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财务处负责人为副主任。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八条  其  他


  (一)受资助学生每学期结束应向所在系部递交生活与学习方面的书面总结。

(二)对于已被确定为资助对象的学生,一旦发生以下不良现象,学校有权停发或缓发助学金。节余部分用于下年度学生助学金。

1.学生被开除学籍或有违法行为者,学校有权终止资助。

、因各种原因退学、转学或不在校但保留学籍的学生,自离校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因各种原因留校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3.凡在同一学年享受减免学费等学校和社会各项资助金额之和超过2000元的学生不在当年评定范围。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二OO七年九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