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及《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教财〔2008〕141号)等文件精神,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家庭经济困难又品学兼优学生的关怀,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学院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金均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应排在同年级同专业前三分之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学年初,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学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