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及《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教财〔2008〕139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定认真做好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的通知》(渝教财〔2015〕101号)等文件精神,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贫困而失去读书的机会,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高职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学院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划分三个等级,一级4000元∕年∕人、二级3000元∕年∕人、三级2000元∕年∕人。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初,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到学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不低于二等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二级院系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评审认定实施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进行认定,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将及时把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