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定认真做好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的通知》(渝教财〔2015〕101号)及学校《关于调整贫困生助学金标准的通知》(重科创育〔2008〕151号)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名额由董事会根据在校学生总人数确定。
第四条 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由董事会成员共同出资设立。
第五条 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设立一、二、三等,三个等级标准。
第六条 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每学年,学校将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名额下达二级学院。
第八条 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评审认定实施办法》。
第九条 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条 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并补发9-10月助学金。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院将及时将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通过校园一卡通按月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2017年9月1起施行。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