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健康顺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同时让经济有困难的学生能够得到必要的资助,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和重庆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量的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来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以保证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大学生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活动。部门要支持、配合勤工助学工作,主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岗位和条件,积极推动勤工助学工作向着规范化、基地化、育人化的方向发展。各系、各班级要认真组织和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重视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德育工作,倡导服务观念和奉献精神,引导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树立自立自强、艰苦奋斗、积极向上的精神。
第四条 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与锻炼实践能力、促进全面成才相结合。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为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和劳动服务。学生应严格区分勤工助学与经商活动的不同性质,自觉树立“自立成才”的观念,积极参加各项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学生的勤工助学由学生工作处归口管理,下设勤工助学指导与服务中心,并负责由其日常管理工作,勤工助学基地建设管理、积极寻求和接洽校外勤工助学来源。
第六条 勤工助学指导与服务中心是在学校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直接管理,负责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和提供相应服务的专门机构。学生和学生团体应在中心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及管理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定和可靠的经费来源,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生得到有效的资助,以顺利完成学业,特设立勤工助学基金。
第八条 勤工助学基金来源
(一)学校每年在学费总额中设立专项经费;
(二)社会资助及勤工助学基金增值;
(三)其它渠道。
第九条 勤工助学基金用途
(一)支付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二)投资经营性项目,盈利作为基金增值;
(三)支付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必须添置的设备和改善劳动条件等其他费用;
(四)对勤工助学活动表现突出的学生,中心可适当提高劳动报酬。
第十条 勤工助学基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为他用。如需投资经营性项目,必须经学校论证。论证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参照同类人员同等工作量的劳动报酬。学校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和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助学酬金的标准,不属于同类工种或岗位人员的酬劳标准。可适当提高,以充分体现资助原则。
第四章 勤工助学程序
第十三条 校内部门需要学生勤工助学者,到“中心”填写《勤工助学活动申请表》,完清审批手续后交人事处按校内临时用工总量核定其用工数量、报酬标准,“中心”审核后向全校公布岗位信息,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到我院招录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严格禁止各种盗用学校名义进行招聘活动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一下条件:
(一)全校各类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品德良好,生活简朴,无抽烟、酗酒等不良行为,身体健康;
(三)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四)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用工单位交办的工作;
(五)有特长者优先,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或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程序:凡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需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后,由“中心”组织考核、培训,合格后推荐至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协议书》、《申请书》各交一份至“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校内用工部门应对录用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九条 校内用工部门每月5日前填写《勤工助学金发放登记表》,连同《考勤表》一并送交“中心”办理财务手续。
第二十条 校外单位、个人,以及校内由创收或有专项经费的用工部门,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用工部门按照所签协议约定的方式、时间支付。勤工助学程序比照校内勤工助学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心”每学年末组织评比表彰“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勤工助学优秀学生干部”。
第五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有关协议和各项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终止或阶段停止履行协议。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中心”统一管理,以确保学生参加健康安全的勤工助学活动,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部门、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学生、社会性组织均不得以各种方式从事勤工助学的中介活动。不得私自印刷、张贴、发放关于勤工助学活动的传单和海报。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应以勤工助学为辅,参加学习为主;应以经济补偿为辅,增长知识、提高能力为主。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在学期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20小时。学生若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中心有权规劝、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
第二十六条 我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学生,由“中心”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填写《勤工助学上岗登记表》,审核备案后发《勤工助学上岗证》。学生参加具体勤工助学活动时必须持《上岗证》和《学生证》方可上岗。一岗一证,退岗时由学生本人交回发证机关注销。学生无证或擅自伪造或变造《上岗证》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一经查处,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到“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中心”核准,不按要求工作或在工作验收中不合格者,用人单位有权辞退并向中心要求换人。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金要用于学生个人必要的生活和学习支出。不许铺张浪费,否则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护学生的正当利益。当学生的自身利益在用工期间遭受损害应及时向“中心”办公室汇报。
第六章 组织勤工助学活动
的个人及团体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个人及团体组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院任何个人团体组织各类型的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向“中心”申报。备齐相关材料,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循对贫困学生的资助或者对有能力学生的培养的原则,禁止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院任何个人及团体组织不得以任何拉赞助等形式变相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如确有需要引进赞助单位,按照三十三条所列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任何个人及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应接受中心的管理,服从中心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