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校推行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节假日慰问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切实了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市教委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学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指学校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指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全面指导各二级院系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市教委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建立完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七条 各二级院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承担认定主体责任,建立、维护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将认定结果、资助情况按要求及时录入有关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八条 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资助中心认定工作小组-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四级认定体系,有效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学校校长
副组长:分管校领导
成 员: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校团委、各二级院系党总支负责人。
主要职责: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
(二)资助中心认定工作小组
组 长: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人
成 员:奖惩助贷干事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认定工作方案;汇总各二级院系认定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院系认定工作小组
组 长:院系党总支书记
成 员:辅导员、学生干事、组织员
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审核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审核本院系各班级评议结果和学生申请材料;向资助中心认定工作小组提出院系认定意见。
(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组 长:辅导员
成 员:班级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为学生民主推荐,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学生总人数的20%,若班级人数较少,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应控制在3-5人范围内。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院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报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备案,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原则上提交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不作为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
主要职责:审核本班级学生申请材料,开展认定评议,并将认定结果报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可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学生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五章 认定办法
第十二条 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三条 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第十四条 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第十五条 家访法,主要指班主任、辅导员等教职工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六条 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七条 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学校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第十八条 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学校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九条 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结合法,主要指学校根据认定依据设定多维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一)一年级新生认定办法。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A)为依据进行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由家庭经济测评分值(B)和民主评议测评分值(C)构成。其计算方式如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A)=家庭经济测评分值(B)×40%+民主评议测评分值(C≥60)×60%。
(注:A值总分为100分,值越大,表示越困难;C值必须大于等于60)
1. 家庭经济测评分值(B)。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利用《重庆城市职业学院贫困学生资格认定量化测评指标体系表》(详见附件1)对申请人填写的《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3)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值,最高分为100分,所占比重为40%。
2. 民主评议测评分值(C)。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根据《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表》(详见附件2)进行无记名打分,加权平均后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C),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60%。民主测评分值低于60分者视为未通过民主测评,不能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高年级学生认定办法。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A)为依据进行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由家庭经济测评分值(B)、民主评议测评分值(C)和综合测评成绩(D)构成。其计算方式如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A)=家庭经济测评
分值(B)×40%+民主评议测评分值(C≥60)×50%+综合测评成绩(D)10%。
(注:A值总分为100分,值越大,表示越困难;C值必须大于等于60)
1. 家庭经济测评分值(B)。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利用《重庆城市职业学院贫困学生资格认定量化测评指标体系表》对申请人填写的《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值,最高分为100分,所占比重为40%。
2. 综合测评成绩(D)的计算根据《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成绩测评管理办法》执行,所占比重为10%。
3. 民主评议测评分值(C)。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根据《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表》进行无记名打分,加权平均后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C),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50%。民主测评分值低于60分者视为未通过民主测评,不能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认定时间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9月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每年9月开学后一周内,启动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在10月底以前完成。
第七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 提前告知
院系要通过召开班会、书面通知、班级群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二)本人申请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7日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要求如实填报《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院系不得要求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开具证明,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三)班级认定评议
1.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其他佐证材料,结合认定方法,依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贫困学生资格认定测评指标体系表》和《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测评表》认真进行评议,评出贫困等级。
2. 评议结束后,当场统计并宣布结果。
3. 将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结果在班级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汇总报院系认定工作小组。
(四)院系认定
1. 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根据班级民主评议结果确定院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
2. 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院系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资助中心认定工作小组提请复议。学校资助中心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资助中心认定
资助中心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汇总、审核各院系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如有异议,应在征得院系认定工作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或调整,并形成材料报请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由资助中心认定工作小组整理材料报请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会议进行研究、决定。如有异议,应通过以上三级认定小组意见后予以整改,再次由资助中心认定工作小组报请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决定,通过后予以执行。
(六)结果公示
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七)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等过程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 责任与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院系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院系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各院系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各二级院系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对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要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院系要及时做好调整并报资助中心认定工作小组。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节假日慰问等各类资助的重要依据。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处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院系和个人,学校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认定结果及认定结果的运用要公开透明,认定资料归档要及时、规范、齐全,接受全院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