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为规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在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完善自我、提升能力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图书馆、二级院系等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十二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在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五章 勤工助学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由学校委托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使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操作落实,财务处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专款专用。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工作实行按需设岗、按劳取酬、公开招聘、定期考核,面向校内各单位设置岗位。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一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实训室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应遵守宪法与法律、社会公德及学校规章制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三)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四)勤工助学岗位按学年设置。各用工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做好岗位计划,提出设岗申请,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考核方式等,杜绝人力浪费。
第二十二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类。
(一)固定岗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 如遇大型的活动或紧急任务等,各用人单位可填报《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申请表》申请临时岗位,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待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
第二十四条 岗位设置
(一)坚持先申报后使用原则,未经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由设岗单位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二)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单位,须在每学期开学初填写《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申请表》,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存档。
需要设置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单位,须填写《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申请表》,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存档。
上述两类岗位经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向全校公开招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三)设岗单位在每学期初完成选聘、岗前培训与试用后,与学生签订用工协议书,原则上该学年内聘用人员不再变动,设岗单位填报录用人员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四)设岗单位要规范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与要求,强化管理与考核,注重岗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设岗单位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特点,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危险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要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设岗单位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七)设岗单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应聘人员的面试、培训、考勤、酬金报送等日常管理,配合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考核、评优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岗位申请
(一)凡我校在籍注册的专科学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1.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2.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史;
4.责任心强,工作能力突出,并符合岗位的相关专业技能要求。
(二)每学期初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根据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向全校发布的招聘信息,选择拟申请岗位,如实填写《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临时岗位招聘则根据招聘需要动态申请。
(三)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并推荐至设岗单位,由设岗单位对学生进行面试和试用。
(四)通过面试和试用后,聘用双方就服务内容、时间、报酬、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用工关系正式建立。
(五)设岗单位正式录用勤工助学学生并将名单汇总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存档。
第二十六条 岗位管理
(一)勤工助学学生一经聘用,用工部门应将其视同本部门教职员工平等对待,重视对其工作过程的管理和指导,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如出现学生因上课、时间安排等原因,同一岗位聘用了两名或多名学生,学校只按岗位个数支付报酬。
(三)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需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用工部门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一周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离职申请表》,经用工部门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用工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补充缺岗人员。
(四)用工部门应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考核,可分月考核、学期考核、学年度考核三个阶段进行。根据月考核结果确定当月劳动报酬,根据学期考核结果评选勤工助学表现突出学生,根据学年度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核同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鼓励学生在学期间擅自到校外从事兼职工作或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学生如因此类活动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如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勤工助学纪律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聘用的学生应参加学校和设岗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接受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设岗单位的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过程中,要端正工作态度,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要有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自觉接受实际工作的锻炼。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勤工助学学生必须按时上下岗,规定在岗时间不得缺勤,若有特殊情况应事先报知用人单位,如出现工作失职或无故缺岗等情况,设岗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扣发其岗位酬金;无故缺勤一月累计达三次者,或批评教育无效者,设岗单位可下发免职解聘通知书,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任何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私自找其他人代替,如确需找人代岗的,要事先征得设岗单位的同意。如因特殊原因需辞职或更换工作岗位,需提前一周向设岗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在递交材料一周内无答复或无岗位交接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自行脱岗,责任由设岗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岗位未满一月、擅自离职者,除扣发当月劳动酬金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因工作不负责被辞退的同学,取消其参与勤工助学资格。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六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一)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岗每小时12.5元,以每月40小时工时计算,每岗每月500元。
(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岗每小时12.5元。
(三)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重庆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重庆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四)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工作部和财务处等部门联合商定调整计划,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酬金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酬金原则上由设岗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八条 岗位劳动酬金按考勤发放,由设岗单位每月月底前上报考勤与酬金表,经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和履行报账程序后,由财务处直接将勤工助学酬金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勤工助学或类似名义组织相关活动。对于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四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