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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1-11-24 11:42:31 来源:吉林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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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在各高校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评定结果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奖励和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操行双优;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特别突出。同等条件下在市级以上的比赛中获得奖项的学生优先;

(六)同等条件下在国家英语三、四级、计算机等级考试中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
   (三)诚实守信,操行双优;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补考。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院级表彰奖励。院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分院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内设机构如团委、学生处等的奖励在院级奖励之后才被认定。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高消费现象,当年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高消费现象,当年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奖励和资助金额、名额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名额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院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奖助学金的名额及分配情况,下达各分院,由各分院通知学生申报。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在下一学年初进行,由各分院通知学生申报。

第四章  奖励和资助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

各分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分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国家奖助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初评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分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推荐。各班必须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成员由班委(团支书)委员4人,寝室长及普通同学3人共7人组成。该小组组织本班学生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德育综合测评、学习成绩、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投票推选,推选结果班级公示无异议后,将推选名单及被推荐人的班级民主评议(投票)结果等情况报送本分院。

(三)分院评审。分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推荐的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获得本分院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填写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分院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表、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受助学生备案表及学院评审情况报告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及时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审查。学生工作处上报的国家奖助学金名单及材料,审查通过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五)学校上报。根据学校公示后的结果,确定国家奖助学金上报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评审通过名单将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奖助学金的资金到学校后,由学生工作处会同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发给获得奖励和受助的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和受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当年享受奖助学金的资格,追回所发奖助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有一颗“感恩的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主动帮助他人,履行受助学生的相应义务。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