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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福建师范大学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并巩固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确保学校招生公平、公正、平稳、规范、安全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建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394),是一所具有117年办学历史、声誉斐然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普通本科办学形式为全日制,学制4年。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福建省“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着力构建一流文科、高水平理科、有特色工科的学科体系,基本形成了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现有仓山、旗山两个校区,仓山校区办学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32号,旗山校区办学地址: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中大道18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学校招生与考试办公室网站予以公布。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五条  学校无预留计划,录取期间调整计划的原则:多批次录取的省份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转入同一省份下一批次;各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主要向生源质量较好、数量较多、升学压力较大的地区和民族工作重点地区倾斜。

第三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六条  凡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区、市)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未统一组织外语口试,则不作要求。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中日合作办学以日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外,学校其他专业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七条  填报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105分;填报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5分;填报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所有专业不设单科成绩要求。

第八条  闽台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福建师范大学哈德斯菲尔德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原则上只录取有填报相应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未填报相应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项目中任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将不予录取该合作办学机构或该类合作办学项目。福建省招收录取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考生的单科成绩要求按照当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  学校高中起点的高素质复合型硕士层次高中教师培养试点(复合型公费师范生)安排在福建省招生,具体相关事项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高素质复合型硕士层次高中教师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条  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今后从事教师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师范类专业。

第十一条  除本章程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结果须合格,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依据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相关政策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认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认定的政策加分,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普通类专业采用“分数优先”调配原则,根据投档考生的基准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后进行专业调配,福建省投档考生的基准成绩为省内特征成绩(即省内特征分),其他省(区、市)投档考生的基准成绩为投档成绩,各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专业调配规则如下:首先对排序在招生计划数内(招生计划1:1范围内)的投档考生按选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的方式调配确定专业,然后对排序在招生计划数以外的投档考生按不选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的方式调配确定专业;投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调剂的由计算机自动进行专业调剂,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在内蒙古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调配原则。在基准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参照各省(区、市)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录取,有提供考生对应平行志愿特征分(平行志愿排序分或同分排位)的省份依据考生平行志愿特征分(平行志愿排序分或同分排位)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综合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采用“专业清”调配原则。学校根据各省2024年公布的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涵盖专业范围,认可招生省份相应专业类别省级统考成绩。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份志愿填报专业所属艺术类别省级统考,在考生文考成绩、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分别不低于省定艺术类专业本科文考成绩控制线、本科专业省级统考成绩控制线(合格线)的基础上,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执行各省(区、市)艺术类投档规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未规定成绩排序规则的省(区、市)参照福建省艺术类成绩排序规则录取。在投档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参照各省(区、市)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综合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采用“专业清”调配原则。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学校执行各省(区、市)体育类投档规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未规定成绩排序规则的省(区、市)参照福建省体育类成绩排序规则录取。在考生投档成绩相等的情况下,按照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和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排序录取。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按类招生,每个专业类包含若干个不同专业,其中部分专业类同时包含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按类招生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分选具体专业。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并退回原籍。

第十八条  生源地、户籍或常住地为福州市鼓楼区、仓山区、台江区、晋安区、闽侯县上街镇、福州高新区的本科新生可申请不住校。

第十九条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闽价〔2004〕费213号、闽价费〔2010〕205号、闽价费〔2013〕92号、闽价费〔2010〕291号、闽价费〔2011〕302号、闽价费〔2012〕403号、闽价费〔2013〕308号、闽价费〔2014〕196号与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闽发改服价函〔2020〕344号、闽发改服价函〔2021〕412号等文件规定,学校普通本科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

标准

备  注

普通本科生学费

1

一般专业

元/生.学年

5040


重点学科专业

元/生.学年

5460

艺术类专业

元/生.学年

8640


艺术类重点学科专业

元/生.学年

9360


软件工程专业

元/生.学年

10500


2

闽台合作培养人才项目

元/生.学年

15000

学生在台湾学习期间免缴本校的学费,在台湾的学习费用根据合作办学协议按当地收费标准执行

闽台合作培养人才项目(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主持艺术专业)

18000

3

与日本京都情报大学院大学合作办学

元/生.学年

20000


4

与美国匹兹堡州立大学合作办学

元/生.学年

21840


5

与意大利卡塔尼亚大学合作办学

元/生.学年

40000


6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福建师范大学哈德斯菲尔德学院

元/生.学年

45000


住宿费

1

高区2号楼公寓2人间

元/生.学年

1500

仓山校区

2

高区2号楼公寓5人间

元/生.学年

1040

仓山校区

3

高区2号楼公寓6人间

元/生.学年

870

仓山校区

4

14、15号公寓4人间

元/生.学年

1200

仓山校区

5

16、16A、17号公寓6人间

元/生.学年

870

仓山校区

6

16、16A、17号公寓2人间

元/生.学年

1400

仓山校区

7

长安山18号楼5人间

元/生.学年

970

仓山校区

8

长安山27号、培训A、B、C、D楼5人间

元/生.学年

970

仓山校区

9

18#楼、27#楼、A#楼、B#楼3人间

元/生.学年

1100

仓山校区

10

C#楼3人间

元/生.学年

1300

仓山校区

11

A#楼2人间

元/生.学年

1200

仓山校区

12

D#楼3人间

元/生.学年

1300

仓山校区

13

15号楼2人间

元/生.学年

1020

仓山校区

14

学生公寓6人间

元/生.学年

1020

旗山校区

15

学生公寓4人间

元/生.学年

1300

旗山校区

各类收费标准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学生注册缴费后,因个人原因放弃入学资格、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中相关规定清退,具体如下:缴费后未入读的,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未满1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1个月,但不超过1个学期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1个学期的,不予清退;被开除学籍的,不予清退。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期间第一、第二学年可自愿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依照《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闽师教〔2021〕31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与国外多所高校签署校际合作协议,通过交换生项目、大学联盟项目、校际交流项目、暑期项目等国际交流访学项目,选派优秀本科生到美国、英国、芬兰、新西兰、西班牙、葡萄牙、日本、捷克、菲律宾、波兰、韩国、俄罗斯等国家知名大学进行中短期交流学习。学校设立本科生国际交流学习专项经费,在学期间符合相关规定者可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设立校长特别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采取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社会助学等帮扶措施。

学校设有师范类专业奖学金,被录取就读国家人才培养基地和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享受该项奖学金;被录取在含有师范专业的按类招生专业类学生,入学后先不享受师范类专业奖学金,在分选具体专业后,就读师范专业的学生,开始享受该项奖学金,同时按规定一次性补发分选专业之前的该项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福建师范大学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福建师范大学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网址:http://www.fjnu.edu.cn

学校微信公众号:fjnu1907

学校招生与考试办公室微信公众号:fjnuzsb

联系部门:福建师范大学招生与考试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22867412、22867413、22860731、22860873

申诉电话:0591-22867283

E-mail:zszx@fjnu.edu.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中大道18号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350117)

录取结果查询:http://zsb.fjnu.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4年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与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