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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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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进一步促进勤工助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的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中心,安排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拓展勤工助学活动的途径;

2、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培训,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学生资料库;

3、为学生勤工助学和院内外用工部门提供中介服务,协调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的利益,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4、对勤工助学工作人员实施监督,调解学生与院内外用工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学院声誉,对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约、违纪行为和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5、筹措、管理和使用好勤工助学经费;

6、建立和健全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7、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六条 各系设立勤工助学联系人员一名,负责本系勤工助学人员的选派、推荐工作。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

2、有权拒绝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

3、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

4、有权要求勤工助学中心等部门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用工协议认真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维护学院声誉。

3、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必要的岗前培训;

4、学生在院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经所在系批准,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并同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

5、勤工助学中心及用工单位要求的其它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九条 院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条 院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院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重庆市和涪陵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勤工助学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院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对机关设置的岗位其劳动报酬由学院支付,对系部设置的岗位由系部支付;学生参与院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院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院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五章 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十三条 院内岗位设置应从学院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和适应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岗位设置应以院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岗位的设置及报酬必须由学院批准。每月用工量一般不得超过40小时/生。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学院机关各部门及各系设置院内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可与勤工助学中心联系,由勤工助学中心按照用工要求推荐或安排合适的学生为其服务。

第十六条   学院机关各部门及各系设置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的,由勤工助学中心和用工部门联合组织招聘。各设岗部门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将招聘信息送勤工助学中心,招聘信息中应标明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及待遇等,供学生应聘时参考。设岗部门与应聘学生双方必须签订《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并报送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勤工助学中心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 需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并填写《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后,才有资格参加勤工助学的活动。

第十九条  考核办法

1、设岗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考核标准。

2、考核等级分为优、合格、不合格三等。“优”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岗人数的30%。

3、所有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均由设岗部门进行管理和考核,设岗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二十条报酬发放

1、设岗部门应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学生报酬档次,做到实事求是,公开、公平,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少报酬。因工作量加大等原因需增加报酬额的,需事先征得学院的同意;因各种原因扣发报酬的必须在《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告知学生,并在酬金栏中按实际发放金额数填写。

2、勤工助学经费归属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用工部门应按照部门制定的岗位职责和要求,根据学生平时出勤和工作情况,填写《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于次月3日(节假日顺延)前报送勤工助学中心审核。

第二十一条院外任何单位、团体、个人凡需我院学生勤工助学的,应向学院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在我院招聘学生。任何个人、团体、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院内以任何形式招录我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五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注意安全,院内外用工单位、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如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勤工助学中心及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保卫处协助和督促用工单位、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院内、外所有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学院的教学计划相矛盾。所有岗位的工作必须保障学生的人生安全和健康成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学生从事与大学生身份不符、有损学院声誉和大学生形象、有碍大学生身心健康、有违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法律、校纪明令禁止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劳动。

第二十四条学生勤工助学要按用工单位、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用工单位、部门要加强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要指派专人组织、指导、安排和验收。对不服从管理、劳动验收不合格或不按规定办理的,经勤工助学中心核准,用工单位、部门有权终止其劳动,并酌情扣发或不发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非工作原因损坏的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勤工助学中与用工单位、部门发生矛盾,由勤工助学中心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秋期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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