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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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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接受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重庆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将名额分配到学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重庆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重庆市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按月发放。将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等,其中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人数的20%;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人数的50%;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人数的30%。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重庆市教委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重庆市教委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教委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学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各教学系负责对本系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然后在全系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中心综合各教学系所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后,再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评审。并将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三条 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管理。通过存入学生饭卡、储蓄账户、银行卡等方式,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第十五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受学校处分者,学校自下月起予以停发。尚未发放的助学金部分,由学校继续用于当年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自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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