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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学校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教财发〔2017〕10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接受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三条 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个人生活仍很困难并符合申请临时补助条件者,学校可给予临时补助。 第四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条件: 1.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维持正常学习生活; 2.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3.因遭遇突发性灾害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4.其他突发的重大困难。 第五条 补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一般一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每学年补助总额不超过4000元/人。 第三章 冬季送温暖 第六条 学校每年冬季对家庭困难学生进行送温暖活动,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克服临时性生活困难。 第七条 学校冬季送温暖每年组织一次;其组织形式由学校和各教学系两个层面分别组织。学校送温暖的标准为300元/人,按照各教学系学生人数的1%进行资助;各教学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系冬季送温暖人数和标准。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按学期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一个月之内,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临时困难补助的基本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并递交《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第十一条 各教学系负责对本系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享受临时困难补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中心综合各系所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后,再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评审。并提出临时困难补助建议名单及补助档次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三条 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 学校冬季送温暖由各教学系于每年12月中旬在规定人数范围内,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推报至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进一步审核、汇总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各教学系的冬季送温暖活动由各系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凡获得临时困难补助、冬季送温暖的学生,原则上须根据需要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公益活动或其他临时性的工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给予补助: (一)由于自身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造成暂时生活困难者; (二)平时有高消费行为者,抽烟、酗酒、铺张消费者; (三)学习不求上进,在校期间表现不好者; (四)家庭经济困难而又不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者; (五)家庭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十七条 已获得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受处分、留校察看、被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者,学校应予以停发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办法 (试行)》自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