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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指学院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的方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院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院资助措施的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采用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院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承担认定主体责任,建立、维护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将认定结果、资助情况按要求及时录入有关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成立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教学系院党总支书记和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主任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认定工作组。各教学系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院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学办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认定评议小组。教学系院以年级(专业、班)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不少于年级(专业、班)总人数的改为20%,并将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本年级(专业、班)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院收费标准、学院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可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

1.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院、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2.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院、社会资助。

3.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院、社会资助补充。

第八条学生或者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院学习生活的;

(2)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3)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4)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生活铺张浪费、奢侈的,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5)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6)家庭因购(建)房、购车、投资等欠下债务的;

(7)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8)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9)未经学院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10)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九条学院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条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第十一条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院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第十二条家访法,主要指学院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等教职工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三条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四条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学院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第十五条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学院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六条量化评估法,主要指学院根据认定依据设定多维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学院可以根据生源情况设定适当指标进行量化评估。

第十七条民主评议法,主要指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第十八条学院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认定办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资助中心、各教学系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院在向当年被录取的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向录取新生寄送《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资助中心在每年春季学期放假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7日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学院不得要求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开具证明,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4.资助中心全面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年级(专业、班)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指导学生填写《高等学院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汇总和统计。

5.年级(专业、班)认定评议小组应根据学生提交的《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照上级和学院有关规定,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因素,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对本年级(专业、班)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进行初审,报各教学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对自愿放弃申请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学院要做好登记,其中未成年人学生由监护人签字后存档,成年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后存档。

年级(专业、班)认定评议小组在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对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

6.各教学系院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年级(专业、班)认定评议小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专业、班)认定评议小组书面意见后予以更正。

7.各教学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系院范围内公示不少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公示内容不能涉及个人及家庭敏感信息和隐私,要杜绝信息泄漏。

如师生等对认定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教学系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教学系院认定工作组在收到质疑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师生等对教学系院认定工作组的回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认真进行情况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如反应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开调整决定;如反映情况不实属,应及时作好解释工作。

8.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复核各教学系院认定工作组报送的汇总名单和《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时将审定的最终结果通知各教学系院认定工作组,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数据库。

第二十条资助中心和各教学系院认定工作小组每学年将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资助中心和各教学系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学院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院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第二十三条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学院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对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要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学院将资助制度和相关情况在学院办公网进行公开,切实做到“四公开”,即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

学院将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自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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