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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重庆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重庆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种类、奖励标准及评奖条件
第三条 我校学生奖学金分设优秀学生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升本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 每学年学生奖学金总额按当学年学费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各类奖学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及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 | 二等奖学金 | 三等奖学金 |
1000元/学年 | 800元/学年 | 500元/学年 |
(二)新生入学奖学金标准为一等2000元/生,二等1000元/生。
(三)升学奖学金分为专升本奖学金和本升研奖学金,本升研奖学金为1000元/生,专升本奖学金200元/生。
(四)单项奖学金标准视获奖情况而定,具体见单项奖学金评定具体条件。
第五条 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符合我校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的政策,热爱学校。
(二)职业素养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严谨踏实,勤奋节俭,团结协作,仁爱宽怀。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四)当学年(期)每月操行测评分均在80(含)分以上(单项奖学金除外)。
(五)凡在当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各类奖学金评定资格:
1.当学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党、团纪律处分或行政纪律处分者。
2.当学年在休、退学期间者。
3.未经学校批准,无故不按期交清学杂费及其它有关费用者(学校批准缓交,因缓交期未到而欠费者除外)。
4.有其它不良行为者。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在符合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分别按照以下办法评定: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名额分配
每学年各二级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该学院当学年在校非毕业班学生总数的10%,各二级学院依照此比例向各班级进行名额分配。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不超过占获奖总人数的15%,二等奖学金获得者不超过占获奖总人数的35%。
2.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成绩计算办法
在符合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学年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和学年操行测评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学年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占60%,学生学年操行测评平均成绩占40%。
3.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其它相关说明:
(1)一、二、三等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2)各科课程考试成绩均以当学年记载学籍的成绩为准;
(3)项目实训考核成绩以各二级学院集中项目实训成绩为准(当学年学院未安排实训项目的班级,其实训项目成绩视为达到相应等级成绩)。项目实训考核成绩百分制与等级制换算关系:
百分制 | 90—100分 | 80—89分 | 70—79分 |
等级制 | 优 | 良 | 中 |
(4) 根据教学安排,凡是当学年没参加或没通过二级学院组织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的学生不能申请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直至通过该职业资格认证考试,方能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
(5)当学年若无人达到一、二、三等奖学金条件,任何奖次可以空缺。
(二) 新生入学奖学金
1.凡当年入学本科新生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区)本科二批控制线以上的文(理)科新生可申请一等新生入学奖学金,奖学金标准为2000元/生。
2.凡当年入学高职专科新生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区)本科控制线以上的文(理)科新生、对口高职新生以及专业和文化考试均达到本科控制线以上的艺体新生均可申请二等新生入学奖学金,奖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
(三) 升学奖学金
1.对于本科学生通过研究生考试,升入其他高校就读研究生的毕业生,学校按1000元/生标准奖励。
2.对于高职专科学生通过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院校就读本科的毕业生,学校按300元/生标准奖励。
(四) 单项奖学金
1.科技创新奖。在科技发明创造中取得突出成绩,并获得国家、省(市)、区级奖励或荣誉称号者,按照所获奖项的级别给予国家级2000-5000元、省(市)级500-2000元、区级200-500元的奖励。
2.学术论文奖。在国家正式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第一作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奖励1000元,省部级刊物每篇奖励500元。
3.活动竞赛奖。学生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大赛、全国高职学生职业技能大赛、全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等各类技能竞赛以及各类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文艺比赛、体育竞赛中获得奖励者,学校将给予获奖者单项奖学金奖励(如同一个人在同一项比赛中获得不同级别的名次,则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其奖励标准如下:
(1)学生个人参赛获奖奖励标准
等级 层次 | 一等奖(元/人) | 二等奖(元/人) | 三等奖(元/人) | 优秀奖(元/人) |
全国竞赛 | 1000 | 800 | 600 | 400 |
省(市)竞赛 | 600 | 500 | 300 | 200 |
(2)学生团体(由2人及以上组队)参赛获奖奖励标准
等级 层次 | 一等奖(元/项) | 二等奖(元/项) | 三等奖(元/项) | 优秀奖(元/项) |
全国竞赛 | 2000 | 1800 | 1500 | 800 |
省(市)竞赛 | 1500 | 1200 | 800 | 400 |
(说明:①学生个人或团体参加体育竞赛获得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至第四名为二等奖,第五至第八名为三等奖;②学生个人或团体参加由行业协会主办的各类技能比赛获奖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另行确定奖励标准;③申请单项奖学金的团体或个人须提供获奖证书(或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见义勇为奖。学校及公安保卫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的学生,奖励金额视其情况而定。
5.除上述各类单项奖外,对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或优秀事迹者,可参照上述相近条件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的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安排、协调和实施。在学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由学生处提出解决方案,提交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的校长会议讨论审定。各二级学院应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其成员由二级学院院长、党支部书记、教务处责人及辅导员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一次评定于每学年开学后的第一个月结束;新生入学奖学金于每年9月份评定;升学奖学金于每年6月份评定;其它类别奖学金于获奖的当月进行评定。
第十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应填写《重庆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申报表》。评定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各班在学生自我申报、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提出初评名单,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对班级提出的初评名单进行审查,将初审合格的获奖候选人汇总,连同《奖学金申请表》一并报送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各二级学院在将初审名单上报教务处、学生处之前,应当先在本学院公示五天,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经教务处、学生处复审确定后报请校长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 在评定奖学金过程中凡需提供证件的应由学生本人提供有关文件、获奖结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班级辅导员初审后交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查,再交学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奖学金应由学生本人提供当地招办出具的高考成绩通知单(通知单上应有当地招办的红色印章),经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和招生办审查后交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评定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把握评选标准,宁缺勿滥。各班级、各二级学院对申请奖学金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所上报的各类奖学金评选人员中,若发现有不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者,除取消其奖学金评定资格外,还要追究相关审核人的责任,同时对审定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获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放奖学金获奖证书,并将奖学金证书复印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定后,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六条 凡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立即取消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重庆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已确定为获奖学金的学生,在奖学金发放前因违纪被二级学院、学校通报批评或被学校、党、团给予纪律处分的,取消其获奖学金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分别获得多项奖学金,其称号可以兼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