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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种类和金额
第二条 奖励种类: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资助种类:
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资助金额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程度,将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为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为每生每年2300元。
第三章 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人数按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名额指标确定。
(二)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思想素质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评定学年内获得校级及以上组织荣誉、奖励;
6.评定学年内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且学习成绩优异,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并在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申请具体条件: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四)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名额指标确定。
(二)申请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思想素质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评定学年内获得校级或以上组织荣誉、奖励;
6.本学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评定学年内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且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无重修科目,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30%(含30%)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30%,但达到前50%(含50%)的学生,需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申请标准同国家奖学金相同。
(三)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名额指标确定。
(二)申请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思想素质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
6.本学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上级部门下达文件后开始受理申请,文件规定时间内评审上报完毕。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各专业、各班级分别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开展各级评审工作。
第十条 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逐级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并提交对应申请表格。
第十一条 按照奖、助学金申请条件,采取综合测评办法,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评审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在学校评审国家奖学金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根据学生个人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二)各二级学院在学校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根据学校名额划分,组织二级学院级公开评审:评审时间和地点提前二天在二级学院公告,并书面告知资助管理中心;评审需组织二级学院学生参加,由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抽查;将评审结果在二级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资助管理中心。
(三)各二级学院在学校评审国家助学金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根据学校名额划分,组织班级(或年级、专业)评审:评审时间和地点提前二天书面告知二级学院级评审小组;评审需组织班级(或年级、专业)学生参加,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成员应参加;将评审结果在二级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资助管理中心将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和有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资金发放:
(一)国家奖学金
按照市教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按规定数量足额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按照市教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按规定数量足额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市教委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国家助学金
按照市教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按规定数量足额按月(10个月)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励资助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在奖、助学金未发放之前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予以取消国家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死亡后自下月起停发剩余部分国家助学金,尚未发放部分的国家助学金由重新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划拨的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所有本、专科学生的管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