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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荆门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要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由学校学工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工处同意,不得私自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规定之内。

第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做到自尊、自重、自强,自觉遵守学校和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保质保量的完成岗位工作。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有权调整和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二类,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连续性岗位。主要有学校图书馆、实训中心、学生宿舍楼、食堂及各管理部门提供。临时性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若干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主要是承办各类考试、各类大型会议中的考场布置、会场卫生清扫、保洁、服务等临时性岗位工作。校内用工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固定岗位勤工助学活动的,需在上一学期结束前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并交由学工处审批。对于临时性岗位,各部门应提前一周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并交由学工处审批。

第七条  岗位设置要求

1、用工部门设置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发生冲突。

2、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3、不能代替校内教职工的本职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系要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凡学校内需要使用临时工,且工作合适学生参与,优先安排学生参加。

第三章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九条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工处许可,不得在校内张贴招聘广告,不得私下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第十条  学工处负责将全校勤工助学岗位汇总,每学期开学前将所有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在校园网学工处网页上公示。勤工助学岗位面向全校符合条件的学生招聘。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由本人在每学期开学的两周内申请,所在系同意,报学工处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或有专长的学生;

(二)生活简朴、无不良生活习惯的学生;

(三)学有余力、诚实守信、身体健康的学生。

第十三条  校内各用工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日常的管理和考核,每月汇总考核结果,核算当月勤工助学工资,对认真负责、表现优秀者给予表彰,对表现差的予以警告,表现极差的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予以辞退。

(一)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的;

(二)不服从岗位安排的;

(三)在岗期间表现较差,未能完成岗位工作的;

(四)当学期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十五条  学生上岗后不得擅自退岗、换岗,一经发现,取消勤工助学资格。学生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要求,需提前两周向学工处提出书面退岗申请,并在新人员到岗前坚守岗位。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工处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了解用工单位(部门)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接受或拒绝用工单位(部门)协议外的一切要求;

(三)要求学工处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获取学校规定或协议约定的工资。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规定;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参加学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诚实守信,履行勤工助学岗位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章    工资审核与发放

第十八条  固定岗位劳酬标准:参照荆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校内大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

第十九条  由用工部门出资的岗位,其工资标准及出资比例由用工部门与学工处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一条  岗位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各用工部门根据审定的岗位工资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如实填写统一印制的勤工助学学生工资表,经用工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在规定时间报学工处审核,由学工处汇总后报校长审批,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到学生银行账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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