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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科〔2019〕19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闽教学〔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20%左右。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省财政承担76%,学校承担24%。学校承担的部分由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或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500元,其余15%左右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800元(金额如有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根据《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生活节俭,无不良消费习惯。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宣传动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束后,各学院要通过班级会议、张贴文件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所有学生了解该项助学金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
(二)学生申请:根据时间安排,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三)学院审核:各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严格把关,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向全院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班级、资助金额及举报电话、联系人)。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校审批:学生工作部(处)在复核各学院报送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班级、资助金额及举报电话、联系人),公示无异议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将评定结果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将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获助学生本人账户,实行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评定工作接受全校师生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助学金,学校有权追回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管理由财务处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