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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财经职业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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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依法办学、阳光招生的要求,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2023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3年全国统一招考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财经职业学院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88号,邮政编码:402160。学校无其他分校和联合办学点。

第七条 学历证书颁发

学生修完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条  办学基本条件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部备案,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财政全额拨款,具有独立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创建于1956年,2007年转制升格为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更名为重庆财经职业学院,举办高等职业教育。

学校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城区,占地710亩,校舍面积17.35万平方米,现有全日制在籍学生13700余人,馆藏图书110万册。学校现有高级职称110余人、硕士以上学位人才350余人,拥有重庆市首批黄大年式教师团队、重庆市首批高职院校“双师型”名师工作室、重庆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多个教学团队;拥有全国黄炎培职业教育奖杰出教师、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裁判、全国优秀教师、重庆市优秀教师、重庆市先进个人、重庆市教书育人楷模、重庆市优秀思政工作者等各类优秀人才50余人。学校是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重庆市文明校园、重庆市高水平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

第三章 招生机构及监督机构

第九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制度,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

学校招生就业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纪检监督

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学校设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监督电话:023-49655436。 

第四章 招生对象、范围、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

参加2023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十三条  招生范围及计划

学校2023年面向重庆、四川、海南、贵州、甘肃、内蒙古、河南、山西、安徽、陕西、云南、广西、江西、湖北、河北、吉林、福建、广东、青海、西藏、湖南、山东等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普通高职(专科)学生。分省分专业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公布的重庆财经职业学院计划情况及说明,也可在我校招生网(http://zs.cqcfe.com/)查阅。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

学校严格按照重庆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重庆市教委有关文件及规定收费,各专业学费5000-65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5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000元/生•学年,书本费600元/生•学年(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实际收费标准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最新核定的标准为准,学校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网站(http://cwzcgl.cqcfe.com/)和缴费现场进行公示。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招生政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1.依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执行,若录取不满额,则征集志愿。

2.专业确定方法。

(1)重庆市考生按“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模式,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排序位次进行投档。普通类考生文化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总成绩、语文或数学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2)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在招生计划 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3)高考综合改革录取的其他省市(海南、广东、福建、湖北、河北)考生的选考科目应与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我校专业(类)选科要求符合,学校录取按照生源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对按专业组投档方式的新高考省市,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专业。

(4)在其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专业。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调配安排。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原则上按退档处理。

(5)我校部分专业实行专业类招生,专业类招收的学生入学一学年后按我校相关规定执行专业分流。

3.符合国家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批准投档的考生,学校对所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4.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有: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代码:510201H;项目批准书编号:PDE50KR3A20211178N)。上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招收填报了相应专业志愿的考生。

5.录取结果公布渠道为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亦可在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查询系统(http://zs.cqcfe.com/search_zs.php)查询。

第十六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学校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开设英语公共外语课。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和年龄。考生身体状况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

第六章 入学及其他

第十七条 入学

新生于2023年9月(具体时间见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助学保障

学校建立奖、助、贷、勤、缓、减、免、补“八位一体”资助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国家助学金平均3300元/生•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到生源地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学年最高可贷款12000元)。品学兼优的学生还有机会获得学校奖学金,一等2000元/生•学年,二等1000元/生•学年,三等500元/生•学年。除此之外,学校制定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困难补助管理办法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具体参见学生手册。

第十九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有关招生事宜请直接向学校招生部门咨询,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将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招办电话:023-49834729、49655062

传真:023-49834729

学校网址: www.cqcfe.com/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cqcfe.com/

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重庆财经职业学院(cqcjzy)

E-mail:cqcjzs@126.com

咨询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88号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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