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特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机构分学院、系两级,分别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系(部)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
第四条 成立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副院长任主任,学生处处长任副主任,财务处处长、各系书记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制定全校性奖学金评定办法,审批全校奖学金获得者名单。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 成立系(部)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评审工作组由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代表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系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细则,组织本系学生奖学金初评、上报工作,以系为单位组织奖学金发放、表彰工作。
第六条 成立各班级奖学金推荐小组。推荐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和2名普通同学代表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评选奖学金,召开班会征求意见并通过本班推荐名单。
第三章 评定等级及比例
第七条 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设立等级、金额和比例如下:
(一)一等奖学金:2000元/人,评定比例为2%。
(二)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评定比例为4%。
(三)三等奖学金:500元/人,评定比例为10%。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病假不超过十天,事假不超过五天。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
(三)注重各种技能锻炼,积极参加校内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一等奖学金,须综合测评成绩90分以上。
(六)二等奖学金,须综合测评成绩80分以上。
(七)三等奖学金,须综合测评成绩75分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能评奖学金:
(一)受到全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二)学期单科总评成绩有不及格者。
(三)按学籍管理规定未修满规定学分而延长学习时间者。
(四)在休学期间者。
(五)大学生健康体能测试不合格者(因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同意体育免修者除外)。 (六)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审原则
(一)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要坚持综合考察的原则。
(三)凡评选出的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在思想素质、专业学习、身心素质、能力素质等方面应该是优秀的。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班级推荐申报。由班级奖学金推荐小组根据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按照
本办法要求认真评选,提出并通过推荐名单,上报系奖学金评审工作组。
(二)系(部)审核上报。由系(部)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对各班级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3天后上报学生处(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评审委员会评定。学生处将各系上报的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十二条 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复议。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本系评审工作组提出复议,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受复议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系评审工作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工作组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受复议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凡有举报弄虚作假,评选不公的,经查实后予以取消,名额不再补报。
第六章 评定时间及奖金发放
第十三条 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校外实习学生不评此类奖学金。评定工作须在11月底以前完成。其中班级推荐小组须在一周内将推荐名单上报各系,各系评审工作组须在第三周内将公示后的初评名单上报学生处。
第十四条 经审定的奖学金获得者,由学生处造册送财务处办理发放手续。学院或各系应召开奖学金颁奖大会,发给奖学金和获奖证书,证书复印件应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