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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补助工作,帮助更多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职学生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困难补助类型包括特殊困难补助、路费资助与其他补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补助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小组,由学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处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对各二级学院的学生资助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补助日常管理,包括:引导和组织学生申请困难补助,接受学生的困难补助申请,建立困难补助学生基本信息数据库,负责困难补助的审核及发放等。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困难补助资格的初审,各班奖助学金推荐小组负责困难补助的推荐。
第三章 特殊困难补助
第七条 不属于在册贫困生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在校学生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一)家庭突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
(二)父母或自己突然遭遇重大意外事故;
(三)父母或自己突患重大疾病;
(四)由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申请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区县、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等部门出具的情况证明或佐证材料;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本学期未受过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三)勤奋学习,切实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在70分以上(大一第一学期新生除外);
(四)学年各科成绩及格以上(新生须学习努力并得到任课教师的一致认可);
(五)道德品质好,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九条 特殊困难补助由家庭突然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而导致经济特别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在事发后1个月内自行申请。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每年特殊困难补助的控制名额不超过本学院在读高职学生的5‰。
第十一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金额为3000元/人·次。
第四章 路费资助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册贫困生可申请路费资助:
(一)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全日制在校特别困难学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本学期未受过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三)道德品质好,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给予资助。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第十三条 路费资助标准:
(一)生源地是重庆市黔江区、武隆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丰都、垫江、忠县、云阳、奉节、梁平、巫山、巫溪、开州、城口、万州17个区县的特别困难学生定额资助200元/人,其他区县的特别困难学生定额资助100元/人。
(二)生源地是重庆市外的特别困难学生均定额资助400元/人。
第十四条 路费资助仅限于帮助特别困难学生寒暑假顺利往返学校,每年12月、6月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具体工作通知。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自行申请,学生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五章 其他补助
第十六条 其他补助的设立: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社会爱心人士的捐助、学校师生的捐助,建立其他补助专用基金。
第十七条 其他补助使用范围
(一)用于资助特殊群体学生及家庭突遭变故学生的日常学习及生活费用,帮助特别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对困难学生的慰问;
(三)对少数民族困难学生的帮扶;
(四)对特别困难学生的临时补助。
第十八条 申请其他补助的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四)学习认真刻苦,好学上进。
第六章 困难补助申批程序
第十九条 困难补助的申批程序:
(一)本人书面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领取并如实填写《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困难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必须提交真实可查的情况证明、上学期综合测评成绩证明、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推荐。由班级奖助学金推荐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评审条件进行初步评议,符合条件者由辅导员签署评议意见后上报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三)二级学院审核上报。由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根据本学院的控制名额对班级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必要时应与学生所在地民政部门联系核实),初步认定可以享受困难补助后上报学生处(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学生处复审。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困难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五)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学生处将复审后的困难补助申请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困难补助学生的跟踪考察与管理。
(一)受补助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跟踪考察。考察的内容为:学生的在校表现;学习态度和成绩;家庭经济有否改善;使用补助款情况等。
(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获助档案,优先向受助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培养他们自强自立精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