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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私设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引导和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接受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建立勤工助学学生基本信息数据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酬劳的审核及发放等。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勤工助学学生资格的初审,各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推荐。

 

第三章  岗位、工时及酬金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主要包括部门行政助理,团学组织中的部分服务型岗位。

第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并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用工单位岗位申报与审批

(一)固定岗位。

各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核定月平均总工时数,以一个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岗位个数,原则上每学期开学初在规定时间内登入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学生处审核,并提请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临时岗位。

各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设置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并及时登录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岗位考核结果等情况,学生处复核汇总。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酬金,临时岗位原则上按不低于12元/小时的标准计算。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应不低于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经学生处审核并报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四章  条件、程序及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活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立自强、吃苦耐劳、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思想品质好,工作责任心强;

(二)遵守学校纪律,不在处分影响期内;

(三)学有余力,上学期无不及格课程;

(四)具备勤工助学岗位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五)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勤俭节约;

(六)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史。

第十五条  申请与录用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时,由学生处在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上统一发布固定岗位需求信息,学生及时查看用工单位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并提交申请。

(二)用工部门审核申请学生基本信息,签署意见。

(三)学生处审核,签署意见,并提请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用工单位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未录用学生及时驳回。被驳回的学生,可再次通过学工系统申请其他岗位。

(五)用工单位通知被录用学生报到上岗,被录用学生在通知应到时间一周内未及时到岗的,用工单位有权终止录用,学生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考核与报酬计发

(一)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上岗的学生,每月20日前须在学工系统中提交工作总结。

(二)用工单位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根据学生每月参加工时及表现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如实签署意见。

(三)每月底前,用工单位登录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学生勤工助学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每月根据各用工部门考核情况,按照原则上不低于永川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核算酬金。勤工助学考核优秀,按550元/月标准发放酬劳;勤工助学考核良好,按470元/月标准发放酬劳;勤工助学考核合格,按380元/月标准发放酬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核定酬金并报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十七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酌情扣减其酬金,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按协议扣减其酬金。

第十八条  凡考核不合格或在考核时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该学期继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获批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用工单位,需指派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不允许一个学生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报酬。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私自找用工单位申请岗位,用工单位不得招录未经学校审批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擅自招录者,学校不予以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不得要求学生在上课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岗,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工单位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单位同意后,报学生处备案。对于擅自离岗学生,用工单位可扣发当月工资,学校不再接受其在校期间的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出现违反用工单位规定的行为,用工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出现不按要求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其责任由上岗学生承担。用工单位可辞退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用工规定或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因学生擅自离岗和违规操作被辞退的岗位缺口,学生处根据用工单位需求作出调整,原则上各用工单位每学年只调整一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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