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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与管理程序,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资助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将各项社会资助资金按捐赠方意愿规范发放到受奖助学生手中,鼓励和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职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

第三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赠方自愿向我校捐资用于奖励或资助给在校生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奖助学金包含校级管理的社会奖助学金和院级管理的社会奖助学金两大类。校级管理的社会奖助学金是指捐赠方通过校级各职能部门捐资设立的资助金;院级管理的社会奖助学金是指捐赠方通过各学院捐资设立的资助金。

第五条 社会奖助学金设立时应当与捐赠方签订奖助学金设立协议书,确保奖助学金的评定、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研究决定社会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监督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工作,审定校级管理的社会奖助学金名单。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审定院级管理的社会奖助学金名单。

第九条  各班级奖助学金推荐小组负责本班申请社会奖助学金学生的资格审查、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

第三章  奖助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十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资助项目、资助名额及标准,根据捐赠方意愿与当年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情况确定。若捐赠方未明确资助标准的,原则上参照校级奖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原则上只能获得一项社会奖助学金且一般不与其他类型的奖助学金兼得。

第十三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评选范围等事宜如捐赠协议另有明确的,按捐赠方意愿确定。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奖助形式遵照捐赠方的意愿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十五条 校级管理的社会奖助学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同时必须提交真实可查的情况证明等材料。

(二)班级评议推荐。由班级奖助学金推荐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评审条件进行初步评议,符合条件者由辅导员签署评议意见后上报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三)二级学院审核上报。由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根据本学院的控制名额对班级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必要时应与学生所在地民政部门联系核实)并公示3天后上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复审。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社会奖助学金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五)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学生处将复审后的社会奖助学金申请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并及时将评定通过后的学生名单报送捐赠方。

第十六条 院级管理的社会奖助学金,申请和评审原则上按照本人申请、班级评议推荐、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审定的程序进行,评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备案,其他材料自行留存备查。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社会奖助学金通过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划转至获奖助学生的银行卡。校级管理的社会奖助学金,由学生处具体组织评审、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院级管理的社会奖助学金,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开展评审、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对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捐赠方、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已经授予荣誉、颁发奖助资金的,立即取消荣誉称号、收回奖助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受奖助学生的关心和指导,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每年向捐赠方反馈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是社会奖助学金的总体管理办法。各级各类社会奖助学学金捐赠主体须同学校签订捐赠协议,捐赠方特殊要求与本办法有差异的,按协商结果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院级管理的社会奖助学金的管理办法均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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