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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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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四、学校代码:12719

五、办学地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津榆公路508号。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学历)。目前,学院教师队伍531人,教授25人,副教授185人,博士及在读博士15人(其中博士后3人),专业带头人43人,高级工程师70人。学院在校大学生一万二千余人,教学设有十个教学系部,开设各类专业45个。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有普通高职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学院设有招生录取纪检监察小组,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五条  学院设有高职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办),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2年面向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  高职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类专业55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600元/人·年(8人间),700元/人·年(6人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和学院下发的2022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1.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上海、浙江、北京、天津等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2.上海、浙江、北京、天津等高考改革试点省(区、市)考生须满足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执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如考生所属省招办有相关规定,按该省招办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外语3门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报到时,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转专业政策执行《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专为贫困生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2年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tbvtc.edu.cn

e-mail: zsba@tjbhzy.com

电话:88251843  88254113

邮编:300402

纪检电话:022-86929958

学院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津榆公路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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