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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奖助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家庭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国家决定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新的资助政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07)26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以及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困难学生资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及地方财政负担。
第二章 奖学金助学金发放额度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两种。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计划内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计划内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额度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由上级根据我院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途:
1、资助我院计划内全日制大专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7%左右(具体指标以省上下达数为准)。资助额度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困生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3500元,贫困生为每生每年2500元。
2、资助我院全日制中专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城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三章 奖学金、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记录;
(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成绩综合考评前3名内。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记录;
(四)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五)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朴实;
(七)成绩综合考评在班级前30%名内。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学习认真,积极上进;
(五)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六)家庭经济贫困,生活俭朴。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
第八条 学生本人或老师同学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平常学习生活费用,日常基本生活支出费低于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或商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贫困生和特困生两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贫困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遭遇突发性事件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
(五)单亲家庭经济收入偏低的;
(六)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困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
(三)家庭突发重大意外灾害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四)无任何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生活的。
第十一条 学生或老师同学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于家庭情况,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参评资格并追回其全部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违犯院纪受到处分的学生不享受国家奖助学金。
申请、评审认定和发放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的组织管理机构同《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根据学生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定的,具体的申请、评定、上报、审批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是根据学生家庭困难情况和在校综合表现评定的。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自觉向学校提交《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填写《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认定表》。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初学校统一安排助学金评定工作,具体程序同《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按月或按学期发放(视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八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家庭经济条件好转的,可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要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回报社会的感恩意识,要树立积极向上、自尊自信的生活态度,要养成勤奋学习的良好习惯,要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每年参加至少30小时的义务劳动和3次社会公益活动,同时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