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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艺术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阳光透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艺术学院;学校代码(国标):10768。学校现有团结校区和金桥校区,团结校区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邮编:830049;金桥校区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金桥路699号,邮编:830023。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类普通本科艺术院校,主管部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开展。
第三章 学历层次与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历层次为本科,学制四年。
第七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不分省招生计划,不分省计划根据各省考生成绩及招生专业的生源情况进行计划调整。学校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录取工作按教育部有关文件、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和专业成绩以及德、智、体、美、劳情况全面衡量,择优录取。考生须按照我校省级统考子科类对应关系,取得与所报专业相对应的省级统考本科合格,组织校考的专业须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方有资格被我校录取。
第九条 本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音乐表演专业各方向录取人数根据本年度专业教学安排的需要,按照专业方向排名录取;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残疾考生需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相关证明,同时须达到我校当年招生简章中注明的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
(一)艺术类批次各专业
1.按校考成绩排序
音乐表演、音乐表演(木卡姆演唱)、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组织校考,不做分省计划,文理科(历史类和物理类)兼招,统一排序,不单独设置文理(历史类和物理类)计划数。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加分)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相应科类省级统考本科合格、校考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以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按上述要求录取后,在考生所报招考方向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校考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加分)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以校考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
破格录取名单将在录取结束后,通过校考成绩查询系统在该专业合格生源范围内公布。破格录取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实名提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作弊等行为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不再递补录取。
2.按综合分排序
音乐学、录音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书法学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舞蹈类专业(舞蹈学、舞蹈表演、舞蹈编导),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美术设计类专业(美术学、绘画、雕塑、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综合分计算方法以生源省份相应专业计算公式为准。
3.录取过程中,最后一名出现同分时,校考专业按高考文化课相对成绩、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高分考生,其中高考文化课相对成绩为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加分)与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比值,以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统考专业执行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
4.新疆考生填报普通类计划时,高考文化课成绩应达到普通类计划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5.若考生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招生计划编制、录取批次或其他录取事项另有要求,我校按照生源省份规定执行。
(二)普通本科批次各专业
我校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艺术管理等艺术类专业和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在普通本科批次录取。
普通本科批次各专业,录取原则和同分排序规则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普通本科相应批次录取办法和排序规则执行。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应达到所在省(区、市)普通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按照考生分数及专业顺序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音乐表演专业各招考方向计划将只在我校招生网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他机构公布的信息,我校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对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分数级差没有要求,但需在我校第一志愿不满时,按考生本人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考生录取通知书在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录取结果在新疆艺术学院招生网公布。
第十四条 学校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将进行入学报到资格审查。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入学报到资格审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资助条件和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新疆艺术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专业介绍、报名要求、专业考试内容、考试注意事项及考试安排等详细信息见学校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
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
非艺术类专业(文化产业管理):3200元/年
2.住宿费标准:六人间800元/学年,八人间600元/学年
注: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如遇上级调整收费标准,学校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通讯方式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金桥路699号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 编:830023
咨询电话:
1.招生咨询电话:0991-2554104
2.各教学单位咨询电话:
音乐学院(0991-3110025)
舞蹈学院(0991-3100306)
美术学院(0991-2555723)
设计学院(0991-2552715)
书法学院(0991-2501689)
传媒学院(0991-3071632)
戏剧影视学院(0991-3071715)
文化艺术学院(0991-7520963)
3.监督举报电话:新疆艺术学院纪委(0991-2554921)
4.学校官网:https://www.xjart.edu.cn
学校招生网:https://bkzs.xjart.edu.cn/
5.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新艺招生”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凡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