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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设计工程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1.实事求是;
2.个人申请和民主评议相结合;
3.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两个等级。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具体职责是:
1. 部署、指导学院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 随录取通知书向新生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 审核、公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上报的认定结果;
4. 建立健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5. 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院学生政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具体职责是:
1. 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 指导成立以专业(或年级)为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
3. 对本学院各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形成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并上报学生工作处;
4. 建立健全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5. 定期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和调整;
6. 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或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等级。
第八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分管该年级(或专业)学生政治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具体职责是:
1. 根据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要求,组织本年级(或专业)的认定工作;
2. 组织填写、统计《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 根据学生申请,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评议结果,并将结果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三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 家庭情况调查
1.学生工作处随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初次申请认定的高年级学生,需提交《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及《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可只提交《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条 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及《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湖北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
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审核、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各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书上需注明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学生工作处联系方式;
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学校审核、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公示最终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认定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建立档案
1.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工作处审核结果建立健全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2.学生工作处汇总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
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严肃处理直至纪律
处分。
第十五条 本年度9月之前已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继续使用;本年度9月之后(含)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