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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管理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院推行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切实了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增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拥有我院学籍并根据学院相关规定注册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主申报、民主评议、教学系审核和学院审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明确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建立“班级-教学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三级评定体系,有效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以教学班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本班级学生
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所在班级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在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所在班级总人数的20%且为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若班级人数较少,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应控制在3-5人范围内。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 教学系成立以党总支负责人为组长,各教学班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所在教学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三档。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基本无生活来源,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无力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用及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其他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确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2.父或母一方亡故,且健在方为低保对象或家在国家级贫
困县的学生;
3.家庭为低保对象的城镇学生;
4.双亲务农且家庭为农村低保对象的学生;
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度伤残,且收入微薄,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6.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本人家庭受灾严重,造成家庭“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的学生;
7.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无收入或收入微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8.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在校实际生活费用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父母中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或家有病人常年治疗,医药费用负担沉重的学生;
2. 父母一方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
微薄,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3.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的学生;
4. 父母双方或一方无稳定收入的学生;
5. 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的学生;
6. 家庭无固定收入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7. 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8. 因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生活有保障,但缴纳学费有一定困难的学生确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取消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购买高档通讯工具、电子产品、高档时装和奢侈化妆品的;
2.在校外租房者或经常出入网吧、酒吧、餐厅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有吸烟习惯的;
5.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惯的;
6.日常消费明显超出正常消费水平的;
7.弄虚作假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
8.其它不予认定或应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情况。
8.其它不予认定或应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时间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教学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
(二)每年9月开学后一个月内,启动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定的《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如有其它证明(如低保户证明、残疾证等证明)应一并提交。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班级评议
1.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院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2. 评议结束后,当场统计并宣布结果。
3. 将班级评议小组评议结果报教学系认定工作组。
(三)教学系认定
1. 教学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2. 教学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教学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教学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教学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学院审批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教学系审核通过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报请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
小组审批。
(五)建档管理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各教学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档案,档案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并统一存档。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动态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变动情况及在校期间受资助的情况。
第十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实地走访、电话、一卡通消费情况(消费次数及金额)等形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学院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第十一条教学系党总支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教学系要及时做好调整并报告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各类资助的重要依据。教学系党总支要高度重视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凡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院系和个人,学院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