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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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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工作“阳光工程”,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招生工作水平和生源质量,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钢丝咀1号,学校网址:http://www.hcrt.edu.cn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学制三年

第九条 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隶属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学校先后荣获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湖北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武汉市平安高校等荣誉称号,是国家、湖北省、武汉市三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学校获批工信部首批“专精特新产业学院”建设项目,成功加入国家轨道交通装备行业等3个国家级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和2个省级产教融合共同体。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和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制订学校招生章程、提出学校招生计划和专业,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与招生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组织落实学校招生宣传、咨询与录取工作。

联系电话:027-87643117    027-88778071

第十二条 招生代码。湖北省招生代码:C577。在其他省份招生代码,以各省(市、自治区)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在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总计划内,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质量、人才需求、学科专业建设以及促进地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生源计划。具体计划由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招收对象

第十四条 凡符合《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湖北省技能高考,成绩达到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批次分数线,并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与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将依据“考生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顺序”的原则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顺序,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因专业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的,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至其它未满额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不设男女生比例。铁道机车运用与维护、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城市轨道交通供配电技术等专业适合男生,女生慎报。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收费。根据国家规定,学生报到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奖(助)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学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毕业证书发放。学生学业期满,按学校规定修完所有课程并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经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署章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录取的新生,按学校通知的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新生,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学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学校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我校无联合办学,无校外办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相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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