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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了保证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学校概要
一、学校全称: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统招普通专科学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四、学校国标代码:14494
五、学校地址:江西省大城·昌西文化产业园昌西大道66号
邮编:330814
六、主管部门:宜春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9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八条: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本校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经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收费标准: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2019年新生报到须知。最终以宜春市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同意并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服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安排。
第十三条:考生意愿和录取顺序
1、学校充分尊重考生意愿,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根据各省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2、我校艺术类专业投档及录取遵循各省(区、市)相应高职(专科)艺术类录取批次的具体投档模式和录取办法。对于江西省内达到省统考专科专业合格线和艺术类专科文化线的考生,依据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录取,文化成绩总分相同时,按单科成绩排序(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技术),各科成绩相同再看专业成绩,最后择优录取。其他省份根据各省录取精神具体参照。
3、学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五条:学校录取结果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并在本校招生就业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签发,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德育考核合格、修满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专科毕业证。
第二十条:学校面向所有专业在校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学校有国家各类奖(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所有农村、县镇户籍的全日制中职阶段学生,在前三年均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中职阶段的城市户籍学生按10%比例在前三年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
第二十三条:全日制中职阶段学生,在前两年按15%比例享受中职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四条:学校通过特困学生补助、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
第二十五条: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专科学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选拔可直接升入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可获本科文凭。
第二十六条:在校学习期间还可通过自学考试取得所需专业本科文凭。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2019年度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未涉及的,以教育部和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招生咨询电话:0795-5294124 0791-87830033(传真)
第三十二条: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官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