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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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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点:学校本部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拥中路,河西校区位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路54号;主管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主办)、湖南省教育厅(业务管理);办学层次:专科;院校国标码:12846;办学类型:公办。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  学校简介:学校办学历史溯源于1915年美国基督教长老会创办的广德高级护士职业学校,现开设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护理等19个专业,在校学生14000人,在职在编教职工1017人(含附属医院),其中教授、主任医师等正高职称52人,副教授及其他副高级职称教师270人,“双师型”教师300余人。学校是湖南省“楚怡”高水平职业院校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学校,是湖南省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先进高校、湖南省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湖南省文明校园、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优秀单位、湖南省基层卫生本土化人才培养基地、湖南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结业考核考点。

第六条  学校招生类别:普通类(湖南省内含历史类、物理类、对口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本校招生规模确定、政策制订等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纪委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学校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合作,没有委托社会机构招生。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校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条  我校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于在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2024年学校面向湖南、内蒙古、辽宁、山西、江西、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海南、重庆、四川等省(区、市)招生。具体在各省(区、市)的招生专业及相关类别,待我校分省(区、市)分专业计划确定后,以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招生专业

第十二条  2024年招生专业

二级学院

专业名称

学制

  学费

(元/年)

护理

学院

护理

三年

5460

助产

三年

5460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三年

5460

临床

学院

临床医学

三年

5460

口腔医学

三年

5460

医学美容技术

三年

5460

口腔医学技术

三年

5460

眼视光技术

三年

5460

预防医学

三年

5460

医学

技术

学院

中医学

三年

5460

康复治疗技术

三年

5460

药学

三年

5460

医学检验技术

三年

5460

中药学

三年

5460



医疗设备

管理学院

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

三年

5460

智能医疗装备技术

三年

5460

医学影像技术

三年

5460

卫生信息管理

三年

5460

老年保健与管理

三年

5460

备注:临床专业的湖南省内定向培养招生计划及要求以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教育厅下发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在各省(区、市)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高考类别分类录取。

第十四条  根据各省(区、市)的规定设置投档比例。

第十五条  高考成绩达到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学校严格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对实行志愿顺序的省(区、市),在第一志愿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线上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线上考生。

第十六条  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即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分别按照其第二、第三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若考生总分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原则上按照公布的各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十九条  各专业均无专业加试要求和相关科目成绩特殊要求;考试语种不限,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条  根据用人单位招聘需求,为避免造成后续就业困难,我校助产专业建议女生报考,其它专业考生无男女比例要求;所有专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但无身高体重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工作结束后,考生可登陆我校网站或考生所在省(区、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录取结果。录取结束后,不再办理考生退档手续。

第二十三条  被录取新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报到入学手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须向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0731-58519123)办理请假手续。报到截止日期14日后,如果未报到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了“奖、助、贷、勤、免、补”六位一体的资助体系,学生可申请国家、学校奖助学金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4400元,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每人每年2200元;校级学生奖学金分三等: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7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400元;我校全面执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第二十五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根据用人单位招聘需求,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过敏体质的考生慎重报考,避免后续就业困难。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所有新生进行健康检查,对身体有疾病、不适宜就读相关专业的考生,我校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进行专业调整或要求学生退学。

第二十六条 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采用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对口招生考试时所采集的信息,学生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优惠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查复核。对复查复核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其解释权属于招生就业指导处。如遇上级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七章  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拥中路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护理楼105室)

邮政编码:411102

招生咨询电话:0731-58519123  58519121

招生信息发布网址:http://xtywzyzs.bibibi.net

监督投诉电话:0731-5851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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