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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是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GUANGXI HEALTH SCIENCE COLLEGE”。
2.学校简介: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是2010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广西卫生管理干部学院、广西药科学校、广西妇幼保健院附设卫生学校合并组建的一所国家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前身为创建于1941年的广西省立医院护士助产学校,至今已有80多年的办学历史。学校位于广西南宁市,分为昆仑校区、桃源校区,设临床医学院、中医学院、护理学院、药学院、医学技术学院、公共卫生与健康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职业技能培训学院、医学基础部和公共基础部,目前在校生2万多人。
3.院校代码:14313。
4.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医药院校。
5.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6.学制:三年。
7.学校网址: www.gxwzy.edu.cn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其成员由校领导、行政部门、各二级学院(部)党政负责人组成。招生与就业处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我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专业
第五条 招生对象:参加202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六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报考要求
第七条 报考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八条 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从医药卫生类人才培养、就业岗位的特殊性考虑,对考生健康状况提出以下要求:
1.医药卫生类等相关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2.助产专业限招女生,其他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报考护理、助产专业的考生建议女生身高156cm,男生身高165cm以上。
3.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我校不予录取。
4.鉴于医药类专业学习、就业的行业特性,肢体残疾、行动不便、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慎报我校各专业。
对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校概不录取;新生入学时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工作机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对普通高考统一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或顺序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档考生均按照“专业志愿优先”方式,按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已录满,按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对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同分进档的考生按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未作相关规定,按照以下规则排序:高考总成绩(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外语科成绩-物理(或历史)科成绩。当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已录满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 广西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临床医学、针灸推拿专业)面向户籍为广西农村户口的考生招生,户籍地是否为农村依据区划和城乡属性代码界定,具体招生县(市、区)及招生计划以上级单位下达为准,单设志愿,执行专科批录取线,在专科提前批次录取。按照以设区市为单位“生源地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招生政策和定向服务地招生计划,以按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按考生户籍所在设区市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择优录取,同分考生参照第十条规则排序。学生获得正式录取通知书前,须与我校签定教育协议,与录取服务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
广西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具体录取原则以上级单位文件规定为准。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费、住宿费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最新批复标准收费,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实行学年制收费。
各专业学费标准:7000-800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600-1000元/生/年,15栋新公寓楼(收费待定)。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楼栋及房型标准收费,包含按照楼栋房型条件,配套安装空调。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服务性收费: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伙食费自愿入伙,据实结算;校医务室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2.代收费:军训服装费110元/人(2023学年招标采购单价,仅供参考,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体检费100元/人;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380元/人(2023学年医保缴费标准,仅供参考,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网上缴付)。
4.教材费:学校采用招标方式由中标教材供应商按协议优惠价格收取,约500元/学期。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政府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缓交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毕业待遇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和普通专科学生在户籍和学籍管理、毕业证、就业等方面享受同样的政策待遇,即户口可以迁移。成绩合格者,颁发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毕业证。除广西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外,毕业生就业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学校执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专升本政策文件,毕业生可通过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考试升入相应本科院校学习。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考生可通过电话、信件方式或直接到我校招生与就业处咨询。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
学校地址:
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8号(昆仑校区) 邮编:530023
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37号(桃源校区) 邮编:530021
招生咨询电话:0771-5616464
纪检监察电话:0771-5602090
第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相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