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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提高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 〔2019〕19号)的相关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用于奖励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标准及名额由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核定下达。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学院(部)建议名单并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部)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部)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和初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每年10月份左右根据当年国家核定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各学院(部)实际参评人数确定各学院(部)的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进步;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四)在校期间勇于创新,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五)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
(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学习刻苦、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度平均分在90分以上,且无课程不及格,综合素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
2.上一学年度平均分在90分以下、85分以上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也可以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获得国家级别以及以上奖励者。
第八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以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学院(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团委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等额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部)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进行公示。如无异议,由学生工作处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教育部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通过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学校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