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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激励家庭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 〔2019〕19号)的相关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标准及名额由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核定下达。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获奖者建议名单。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部)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学院(部)必须高度重视,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同时,各学院(部)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充分发挥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激励和扶持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每年10月左右根据当年国家核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各学院(部)实际参评人数确定各学院(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四)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综合素质测评处于班级或专业前列;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申请者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信息库中的学生。
第九条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学院(部)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专业班级或年级民主评议和测评的基础之上,确定初评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审核各学院(部)报送的初评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和材料,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部)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部)。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教育部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学校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