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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增强我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体现以学生为主体,充分激发学生潜能及培养完整个体的目标。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 〔2019〕19号)的相关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开支。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及名额由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核定下达。学校综合考虑各学院(部)的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进行分配。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审办法。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部)成立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部)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审当期未受到校规校纪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申请者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信息库中的学生;
(七)热爱劳动,乐于助人,甘于奉献,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校内外集体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
(八)孤残学生、单亲子女、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考虑;
(九)精准扶贫对象凭相关证明材料优先评选。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学院(部)必须高度重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各学院(部)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有关工作,加强宣传和引导,真正发挥国家助学金的作用。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每年9—11月集中进行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与金额不得拆分。
第八条 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理由。
第九条 各学院(部)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初选名单及资助等级,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汇总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部)初选学生进行审核核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部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各学院(部)应综合考虑学生受资助情况,原则上获得助学金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直接划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部)核实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平时有高消费行为,包含但不限于抽烟、酗酒、饲养宠物或使用奢侈品等;
(四)旷课达10学时以上者;
(五)休学、退学。
第十六条 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用于资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院(部)应同时将替换的继续享受该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七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鼓励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性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十八条 学校、各学院(部)对受助学生参加社会或学校的公益活动情况进行考核,作为下一年度申请助学金的参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